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废止
违约处罚办法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物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使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导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使对方作出错误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诱骗对方履行合同;(六)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骗对方订立和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七)恶意设定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致使对方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解除)合同,骗取财物的;(九)提供虚假担保;(十)以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和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表达内容的数据电文。,并且可以随时检索,都被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可以就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一些霸王条款的时候,一定要现实一点。这里举一个旅游中霸王条款处罚的例子,提醒我们在旅游过程中遇到这种霸王条款一定要现实一点。
旅游中的“霸王条款”因违法违规被处罚。11月,昆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了6起集中反映旅行社和购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其中多起与“霸王条款”有关。
1月25日,云南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天猫“飞猪”旅游频道发布“昆明轿车雪山一日游,只为玩转昆明”相关产品宣传。在“预订须知”部分,单方面约定“旅游期间离团的游客,应当支付旅游总价款的100%”。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
7月,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昂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6月10日起,在其网站上发布“大理古城三洱海丽江香格里拉7天6晚跟团游”线路,其“预订须知”中存在不合理内容,包括“客人自愿放弃当地景点、餐饮、住宿、礼品等中途退团不予退款。南诏风情岛有固定的登岛时间,登岛费用包含在洱海大邮轮的费用中。如邮轮因天气或其他原因无法登岛,不退任何费用。如因加班错过大邮轮,本社不承担任何责任,以邮轮通知单为准。上述内容已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7月,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云南土地游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6月12日起在其网站“云南土地游旅行社专营店”发布的“昆明大理丽江亲子游6日游”的“退款规则”中标注:“订单生效后,因买方原因取消订单的, 费用扣除标准如下:行程开始前20天以上,违约金(占订单总额)以上内容已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 * *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 * *,是指在产品介绍内容存在漏洞或当事人对产品介绍内容有不同理解的情况下,对其中的漏洞或有争议的内容做出最终的、决定性的解释的权利。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损坏只赔偿同类胶片”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格式条款合同的,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等六项权利。
根据该办法,“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无效。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合同签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当执法人员发现“解释权归商家”等违法行为时,都能有法可依。
扩展内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直接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表述列为违法条款,最高可罚款3万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消费者权益保**
百度百科-合同违约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约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如下: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及时纠正或者中止违法合同行为的,依法可以从轻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如果出现了合同违约的情况,那么就可以采用上面的方法来处理。
法律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哪些处理非法合同的方法?
处理违法合同的方式有: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以前的履行,返还或者折价赔偿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物,同时酌情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和隐瞒的效力】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当事人的行为。
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恶意串通订立和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强制性合同义务的;(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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