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名,始于隋朝。在唐朝,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均置判官,为地方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唐朝时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五代时期州府亦置判官,权位渐重。宋代于各州府沿置,选派京官充任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各路经略、宣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央、群牧等使府及州。元朝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皆有判官。明朝府州有通判,清代改为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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