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2、此种待遇称为“最惠国待遇”。
3、最惠国待遇的取得必须有条约为根据。
4、最惠国待遇一般是相互的,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相互享受最惠国待遇。
5、但清朝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往往只片面规定该缔约外国得享受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无对等权利,是片面的。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仅用于学习参考,信息和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邮箱:303555158@QQ.COM。
欢迎关注
企业摆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