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筑物消防员证?
1.职业名称:建(构)筑物消防员
2.职业定义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
从事主要工作包括。
3.职业等级
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表达、学习、分析判断能力。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动作协调、反应迅捷。
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7.培训要求
8.培训期限
9.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
初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
中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高级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0.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1.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为标准教室,配备必要的挂图,教具,多媒体演示及播放设备等。技能培训场所
应配备典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具有必要的室外训练场地和器
材设施。
(1)经建(构)筑物初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建(构)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6)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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