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对象和处罚标准
一、间隔不到生育
处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
罚标准: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无《生育证》生育
处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第二款。
处罚标准:对夫妻双方分别处2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三、其它
1、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处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标准: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七条的规定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⑵、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⑶、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处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标准: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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