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负责人职责有哪些

网友 百科知识 2026-01-24 04:25:31 0

  一、安全负责人职责有哪些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责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物质保障责任。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责任。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教育培训责任:包括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6、安全管理责任。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包括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安全责任事故怎么赔偿

  1、雇佣方为伤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责任处理

  伤者与雇佣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事故发生后,应尽快申请认定工伤,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主要的偿付责任。

  2、雇佣方未为伤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方式

  如果雇佣方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且伤者和雇佣方也认可或通过仲裁或法院确认劳动关系,雇佣方则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赔付伤者。

  3、雇佣方无用工主体资格时,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及法律冲突

  雇佣方是班组或自然人的,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4、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和伤者的选择

  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如下两个重要区别:

  (1)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赔偿标准不同。

  (2)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或责任分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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