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有四方面,也就是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拘束力,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所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公定力以及执行力。
1、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