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有哪些
清算程序:
1.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2.债权申报和登记
(1)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3.清算方案的确认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程序的终结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在破产财产分配已经进行完毕或者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清算程序到此结束的事实。
许多国家的破产法都认为,破产清算程序不能久拖不决,应在尽可能的条件下快速完成。其原因主要在于,漫长的程序会增加各方当事人的费用成本,而且还会使债权人特别是债务人,因为长期处于“破产”过程中而心力交瘁。现代破产法接受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不仅债权人应该尽快地得到公平清偿,而且债务人也应该尽快地从沉重的破产程序中早以得以解脱。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意味着给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其他参与者在破产程序中的故事划上了一个句号。在个人破产程序当中,破产程序的终结还意味着债务的豁免或解除,意味着在商业竞争中失败的诚实的个人其商业生涯的重新开始。总之,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有多方面的意义,重要的是必须保证程序终结的公正性、透明度与可救济性。基于此,各国破产法对清算程序终结的方式、先决条件以及应遵循的步骤作了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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