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全文2021【2023更新】)

网友 百科知识 2026-01-23 03:13:38 1

两高司法解释全文2021【2023更新】-两高司法解释 2023 生态环境

两校***罪的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两个法院对***罪有哪些新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公私财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无法查明***地点的,应当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认定***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情形。*****等违禁品,应以***罪论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二条***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一)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因***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发生的***行为;(五)***残疾人、老年人、残疾人财物的;(六)***患者或其亲友在医院的财物;(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八)因***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两年内***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为他人家庭生活非法进入住宅,与外界相对隔离进行***的,应当认定为“入室***”。以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装备,或者***其他能够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装备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他人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四条***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的财物有有效价格凭证的,按照有效价格凭证认定;没有有效价格凭证的,或者根据价格凭证认定***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委托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二)外币被盗的,按照被盗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币种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按照被盗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境内银行和国际外汇市场该货币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套利的;(三)***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数额可以查证的,按照查证属实的数额计算***数额;***数额无法核实的,以***前六个月正常月消耗量减去***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消耗量计算***数额;***前正常使用不满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消耗量减去***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消耗量计算***金额;(四)明知是盗用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用数额;不能直接确认的,***数额按照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复制后的月支付金额减去被***复制前六个月的月电话费计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满六个月的,按照每月实际电话费计算***数额;(五)***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数额按照被盗物品的数额认定。***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数额的,可以考虑将损失数额作为量刑情节。第五条***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数额: (一)***无记名、无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按照面值和***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收入计算***数额;(二)***已登记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票据已兑现的,***数额按照兑现部分的财产价值计算;如果未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办、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数额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第六条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公私财物,或者持凶器入室***,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5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七条***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还赃物或者退赔,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未参与赃物分配或赃物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理解;(4)其他情节轻微,无危害的。第八条***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原谅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酌情从宽处理。第九条***国家收藏的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多件不同等级的国有文物,三件同一等级的文物可视为一件更高等级的文物。***民间收藏的文物的,依照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数额。第十条非法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非法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丢失的,以***罪定罪处罚;(二)为***其他财物,将车辆用作犯罪工具后非法占有,或者遗弃车辆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数额;(三)以其他犯罪为目的,将用作犯罪工具的机动车辆非法占为己有,或者遗弃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失的,以***罪等罪处罚;车辆返还无损失的,按照其所犯其他罪从重处罚。第十一条***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破坏手段***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以***罪从重处罚;如果同时构成***罪和其他罪,选择一个重罪,从重处罚;(二)***犯罪后,为了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目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罪等罪论处;(三)***不构成犯罪,但损坏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其他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未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对象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既遂与未遂,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等量刑幅度的,以***罪论处。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教唆***,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罪追究组织者、传递者和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十四条犯***罪,依法被判处罚金的,处以一千元以上***罪金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没有***数额或者***数额无法计算的,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普及,公民和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如果公民和企业违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在此也提醒公民,一定要遵守法律,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两所高校贿赂案件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的;

(二)因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违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或者调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贿赂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

符合前款规定,但有自首、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还赃物,或者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等情形的。,不要求立即执行,可能***缓期两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缓期二年执行,裁判决定二年缓期执行期满后,判处***,不得减刑、假释。

扩展信息: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受贿罪、渎职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渎职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全部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因贪污、受贿被判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处十年以上***或者***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的其他贪污贿赂罪,并处罚金的,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

参考:中国最高法院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起高额诈骗案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8日起施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第20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电话或者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发布虚假信息,诈骗不特定多数人的;(二)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救灾募捐为名进行诈骗的;(四)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属于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两高”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两高”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不是一个具体的概念。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执行的意见或解释,指最高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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