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2018【2023更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2018【2023更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2007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要求
除以取水点。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河岸两侧200米深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距一级保护区上边界2500米、河岸两侧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边界5000米水域和河岸两侧200米陆域。
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饮用水功能区的,饮用水功能区内所有水域均划为水源保护区;
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水功能区的,取水口上游2 ~ 3 km至下游100m的河流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出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下游保护区可根据水流情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的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的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洪水位可淹没的土地,无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道5年或10年洪水位划定;
水功能区未达到对岸的,保护区水域宽度以该河流水功能区边界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和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适用于这些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民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有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饮用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概念)是什么?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类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保障取水口水质安全,划定需要严格限制的核心区。
2.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指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需要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3.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指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需要进行生态保护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需要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的区域。
扩展数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划界,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件和技术文件编制的技术要求。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的修订。该标准首次发布于。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饮用水源周围的地表区域。
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征、水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流域面积分布、水源规模、用水需求、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环境管理水平。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立应当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立应当纳入相关流域、区域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规划。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安徽省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水井等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第三条各级人民***对饮用水源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投入,保障饮用水源生态保护所需资金,建立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上一级人民***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国土资源、公安、卫生和计划生育、交通运输、农林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省和有关市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财政补偿、对口合作、产业转移、人才培养、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和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定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原则,统筹规划饮用水水源及相关工程。涉及跨行政区域供水的布局调整和建设,由上一级人民***统一规划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遵循供需协调、综合平衡和生态保护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实行饮用水水源审批和安全评价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准化建设,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第九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为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一定区域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由有关市、县人民***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协商提出,报省人民***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批准。
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当地乡镇人民***提出,报县级人民***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提出方案的人民***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护范围。
乡镇人民***应当督促和指导分散饮用水源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落实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市、县、乡人民***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保护设施。第十二条单一供水的市、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保证应急供水。第三章水源保护第十三条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
分散饮用水源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
水源保护区的一级和二级划分及保护要求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我国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是以对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为依据,将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当地水质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可将位于上游和地下水出水口周围直接影响水质(保证致病菌和硝酸盐达标)的区域划分为一级水源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分为二级保护区,偶然影响补给水源质量,保证其他地下水质量指标。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根据不同水域的特点进行定量预测,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以保证保护区的水质在规划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能够达到相应的标准。第八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应当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和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饮用水水源,是指为城市公共供水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
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包括黑港口、柳园口的原水取水口,原水提升泵站和沉砂池,黑泽水库、柳池水库及其引水输水渠道,以及市人民***指定并经省人民***批准的其他地表水源。
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源井和输水设施,以及城市人民***指定并经省人民***批准的其他地下水源。第四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保护制度。第五条市人民***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负总责。
市环保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农林、畜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六条市人民***应当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具体补偿方案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定程序公正文明执法。第八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公益性宣传。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和污染城市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第十条市、区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一条城市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保护区。
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为准保护区。第十二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由市人民***制定,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可以根据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调整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第十三条市人民***应当公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地理边界,并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城市人民***应当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管理。第三章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四条城市人民***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十五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十七条市人民***应当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建设生态公益林,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鼓励和支持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发展用材林,控制面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十八条城市人民***应当根据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相邻道路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其他危及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发生污染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事故。第十九条城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所在地人民***应当根据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原有的非工业建设项目或者经营场所,生活污水不能进入集中处理排水管网的,应当建设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