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3更新】)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3更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废止了吗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这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四)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7.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八)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的;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处罚的情形。
上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应当根据其不同性质,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广告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此外,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对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还有一些更加具体的处罚规定。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规定
【法律解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规定:1。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者依法受保护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补偿方式;4.法律规定的其他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批评和建议。
欺诈性消费者行为的识别和处理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和《消费欺诈处罚办法》予以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消费欺诈的相关法律知识。
欺诈性消费者行为的判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的手段。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
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的;
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通过虚构交易、虚假投标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以虚假的“***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谎称正品销售“加工品”、“残次品”、“不合格品”等商品;
夸大或者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了消费者?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标准。如果这种行为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则构成欺诈。如果这种行为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应当证明自己有误解,主张欺诈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时,一般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损失或损害才能认定消费欺诈。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认定为欺诈。
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的主观方面?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欺诈必须是主观故意,但从字面理解,欺诈就是掩盖真相,误导消费者,而“欺诈”这个词本身就已经揭示了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
因此,在以下六种情形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或者故意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销售无效、变质的商品,伪造产地的商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或者变造商品。
消费者欺诈处罚办法
第一
为了制止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时,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文章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消费欺诈:
(一)销售掺杂使假、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用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三)销售“次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并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或者实物样品销售商品;
(六)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七)利用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八)进行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应当承担欺骗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一)出售失效或者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销售假冒或者冒用他人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五)销售假冒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消费欺诈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消费者欺诈的惩罚
根据《消费欺诈处罚办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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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肯定想买一些生活中的日用品。一些商家昧着良心侵犯我们消费者的权益。这是大家一定听说过的事情,我们国家对这种事情是有相关处罚的。那么我国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措施有哪些规定呢?具体内容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引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第四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出售失效、变质商品的;(三)销售假冒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假冒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销售假冒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损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十)欺诈消费者的价格或者费用,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从事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得以真实的名称、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或者实物样品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以虚构交易、虚假投标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5)用假的?***价?、?销售价格?、?最低价?、?优惠价?或者以其他欺骗性的价格标明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6)用假的?奖金销售?、?偿还本金并出售?、?体验销售?以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7)谎称正品销售?一次性商品?、?次品?、?等级外?和其他商品;(八)夸大或者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第七条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采取的停止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措施。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的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第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予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自消费者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义务的。第九条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故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十五日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属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请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的;(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三)以消费者已经开箱验货,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四)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不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第十条经营者预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返还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法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向消费者提出合理的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的有效期限起超过15日未退款或者消费者无约定期限提出退款要求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十一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前款所称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收集的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消费者身份的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状况等信息。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在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格式上,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等合理赔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和提***讼的权利;(四)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拒绝向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约定经营者有权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六)约定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向消费者谎报其劳动材料,故意损坏或者***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约定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额外收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不能证明其没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七)项至第(十)项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第十七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第二十条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消费欺诈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我国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规定非常严格,因为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的利益是我国最重要的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就是侵害人的利益。所以处罚的严厉程度可以说是超乎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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