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律师会见(一分钟了解律师会见,律师快速会见)
一分钟了解律师会见,律师快速会见-律师会见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见面的十大禁区。
会见律师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和相关案件的意见和辩解,以便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其辩护的一种活动。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律师会见的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见面的十大禁区。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委托后,必须立即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客户的目的如下:
(一)确认委托关系,与当事人建立信托关系;
(2)通过与当事人见面,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通过沟通交流,为依法辩护做好准备;
(3)表明律师已经开始工作并巩固了与委托人的关系。
律师在会见委托人时,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风险和禁忌,辩护律师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依法办事,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十大常见禁区。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罪行的立功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以贿赂、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在羁押后会见律师、亲属期间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委托人通过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窝藏罪、受贿罪等犯罪,而被迫进入审判程序(典型案例:云南_ _魏涉嫌贩毒案,最后因_ _魏涉嫌贩毒案,三名**、两名律师、一名线人在“好处费”中,一审判决后,几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9月,昆明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这两名律师最终被判徇私枉法,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和一年零六个月。此外,也无法透露是否有其他同案犯落网归案。鉴于此,律师不得在会议期间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二、不能让当事人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话。
一方面,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联系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后果会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终止,甚至看守所会将这一情况告知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使律师受到处分;另一方面,更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提供沟通工具的律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三、不能以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通,毁灭、伪造或者转移证据。
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指使、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串通,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尤其是会后不能有意无意地向当事人的亲友透露有关串通、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的信息,尤其是不能向当事人的亲友透露具体的证人、证言、物证等内容(以免其亲友急于救人,非法帮助其串通、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多名律师因上述行为涉嫌被***和审判)。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将其他被告人说的话直接告诉当事人,以免有串通嫌疑。
虽然在刑法上,构成律师妨害作证罪(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律师伪证罪”)需要具备主观故意,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律师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只要律师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并造成了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的后果, 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涉嫌犯罪为由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即使法院最终也是如此,因此,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不得不对此保持谨慎。
第四,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议,绝对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议。
这里的非律师是指执业律师和执业律师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律师需要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许可。所以不能带非律师来开会,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当事人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到会很可能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的刑事风险。
五、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和物品。
不能传递纸条、信件(但可以告诉当事人家属自己在看守所的具体通信地址,告诉他们通信内容一般不适合案件,因为看守所、监狱是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食品、药品等。;不能为当事人签订其他委托书和合同提供协助(很可能涉及涉案财物和证据,违反法律风险);不能向当事人及其亲友传递任何有关密码、码字的信息,可能会妨碍调查和审理。当一方有事情要传达给他的家人时,律师告诉他,应该仅限于生活和家庭事务。所以当当事人要求传达一些不合理甚至违法的事项时,要明确告诉他们不能传达。如果当事人一再坚持,也要注意分寸。该传达的就传达,不该传达的坚决不传达。
六、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和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因为保密法规定“刑事犯罪中追查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此外,刑法修正案(九):36。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举报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在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应轻易将案卷交给被告人的亲友复印传阅,不应泄露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泄露的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为了避免触犯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并报告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刑事风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02号《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事判决书》,虽然于萍律师在本案中最终被判无罪(一审有罪,二审无罪),于萍律师被羁押近一年半)。此外,不得向被告人的亲友透露上述材料或信息,以免其亲友急于救人,非法帮助其串通、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甚至导致对证人打击报复的现象。
七、要注意沟通方式,不能教当事人怎么说。
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要注意沟通和言语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做伪证,还要注意因沟通和言语不当有教唆嫌疑(原京籍律师庄莉在会见被告人时眨眼,被以涉嫌教唆罪定罪处罚,但本案争议极大,目前庄莉仍在做无罪辩护)。为了达到会见的目的,律师可以运用全面客观的事实和证据分析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当事人的自我辩护提供知识基础。至于当事人如何选择,那是他们自己的事,与律师无关。当委托人不明白时,律师可以详细解释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是律师会议的一项重要职责。这不仅使委托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也使委托人能够理性地接受现状,恢复自信。
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利弊都要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面临的法律风险;第二,实质和程序并重。不仅要告诉当事人刑法对被指控罪名的规定,还要告诉他们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证据的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这种对法律条文的全面告知,可以帮助当事人在做出自己的选择时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认识,避免被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也可以用自己的权利来反击一些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学会依法保护自己。
八、禁止疏通关系,承诺案件结果。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人员;因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不应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更不要走“关系”之路;虽然大多数当事人、亲友都相信“关系”的力量,要求律师从事“关系操作”,但律师应该断然拒绝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典型案例:前广东律师麦凯登、甘肃律师王英文均因“关系”犯诈骗罪锒铛入狱)。另外,“关系”律师是在办案机关这边的。办案机关的底线是有罪,无罪就是办案机关错案了。一些人失去了工作,另一些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利害关系方自然不知情。通过关系行贿会导致更大的坏处。
九、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但在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
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不仅是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充分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渠道。虽然当事人的陈述可能避重就轻或隐瞒事实,但只要律师善于客观分析、判断和引导,就能获得充分的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请律师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一是自身信息不全面,只听当事人片面之词,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信息掌握充分,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对当事人过于乐观或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如果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也可以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安慰和指导,这不仅有助于委托人面对现实,理性对待自己的处境,还可以更有效地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还能得到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感激,巩固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
十、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和敏感的话题。有时候,在询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有些当事人犹豫不决,不想谈(怕对自己不利,想看看检方是否充分掌握了这方面的证据材料)。作为辩护人,虽然可以告诉他面试过程没有被监控,但是向法庭提交监控到的证据材料是无效的。但我也担心律师的约谈(其实是可以监控的)会让他泄露真相,会让侦查机关掌握内幕,进而收集完善相关证据或者侦查机关将内幕告知检察官和法官。即使证据不足,法官也很可能会预判,坚定地给当事人定罪(反正法官认为你没受委屈)。本案中,律师询问当事人是否在会议期间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检方,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正确的做法不是直接问当事人是否犯了涉案的罪行,而是问“你是否接受你涉嫌或被指控的罪行?如果没有,理由和依据是什么?”根据他的回答,他将采取不同的对策和防御计划。总之,把问题限定在所谓的“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上。
综上所述,在刑事会见过程中,律师经常会面临以上十种风险。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是在法律前提下,善于保护自己和当事人利益的专业人士。笔者认为,善于保护自己是基础和前提。一个不能正当维护自身权益的律师,如何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应谨慎对待上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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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议的特点
1.这里的律师会见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律师在民事诉讼或者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会见委托人的,一般不叫“律师会见”,叫“会见委托人”。
2.依法建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他们处于被拘留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限制,当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会见他们,了解他们的意愿,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代表他们提出申诉和控告,是一种有利的方式。
3.律师会见权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权利。前者是基于委托人权利的授权,其目的是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履行辩护人职责,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被指控的罪行及相关案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从轻”的辩护意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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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什么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律师?
律师会见委托人应该注意和询问什么?
一、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注意什么?
1.在去开会之前,我们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赴会前要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是否收到并规范填写,陪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执照或见习律师执照和律师助理执照,如果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较多,也要列出提纲。
2、现金、商品等。,要特别注意被采访者的精神状态和心理走向。一个人对在押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不可替代的。律师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羁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就必须用自己的行为证明自己,而不是整天抱怨灾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是战胜自己,管理好自己。
3.每次例会后,承办律师都要对会议期间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案件线索进行认真分析。该取证的,申请取证的,都要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二、律师会见当事人有什么不能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后,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础工作,甚至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和***阶段的主要工作。然而,一些律师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些律师会见他们是为了履行公务,流于形式。会见律师不仅仅是向委托人展示你是在以公式化的方式工作,一次成功的会见对于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点都大有裨益。律师会见要注意哪些问题?律师见面有哪些禁忌?
第一,律师在开会前要列出会议提纲,不能漫无目的。
接受委托后,不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见面,不仅是客户的不认可,也是违背职业道德的。但有些律师见面是为了见面,没有目的,没有中心。事实上,在侦查阶段面谈之前,律师已经和负责此案的警官见过面,他可以了解指控的罪名和部分案情。在审查***阶段的会见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应当对案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会议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并复制了卷宗中的所有证据材料。律师只要认真分析研究,完全可以发现案件的疑点和难点,完全可以列出问题的详细提纲,完全可以避免流于表面的无用面谈。
第二,律师会见时不得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
作为家庭成员,他们一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状况和身体状况,当然更关心家庭的未来前景。家人听到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特别激动。尽管律师多次警告不允许家属出席会议,但一些家属就是不听。有的看守所可能看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打过招呼,所以律师见面可能会跟着。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大哭大闹,抱楼,甚至交付钱物。如果失败,律师会有**烦。如果看守所的主管领导或者检察院发现了,律师会为自己辩护。
第三,律师不应单独会见,而应两人以上。
律师必须会见两人以上,这不是《律师法》强制规定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由律师处理。有些律师不想麻烦其他律师,或者不想让少量的律师费流出。可能会出现律师见面的情况。有的看守所明确要求律师会见两人,有的看守所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要求。但是,我建议律师会见两个人以上。会见两人以上,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又可以防止律师受到意外伤害,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有证人在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别有用心,防不胜防。律师见面突然逃跑,律师被查。精神失常,突然袭击律师;他受到了司法部门的严厉惩罚,称一些律师让他翻供。律师真的要谨慎。
第四,律师遇到不可传递的证据和信件。
看守所的大门是警戒线,是红灯,是雷区。无论是什么样的证据,什么样的信件,律师都无权私自传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材料和申诉材料,在引入、引出之前,应当经过看守所审查。不要怕别人不知道,除非你自己不做。如果律师私自送证据和信件,那么刑法第306条可能已经给你留了一张网。有的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终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被追究的人不在少数。
第五,律师见面要问是否同意提供法律服务。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还是在审查***阶段和一、二审阶段担任辩护人,虽然律师事务所已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其亲属也出具了委托书,但律师总是要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看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告诉谁为他聘请了律师,他已经获得了信任。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既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尊重,也是与法律规定的协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如果你想尽办法为自己辩护,但被告当庭拒绝,那不仅尴尬,而且没用,就是未经允许就在忙。
第六,律师不要放过案件中的任何疑点和难点。
一个案件总有一些疑点和难点,急需律师解决。事实上,只要克服了案件的疑点和难点,其他问题就可能迎刃而解。你为什么***人?有作案时间吗?贪污的钱完成了吗?用了什么手段?为什么可以用肢解尸体的方法?为什么要捅受害者20刀?什么叫就地踩点?贩毒中的“喂吸”是什么意思?你说“黑谁”是什么意思?你说的“发泄”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表白前后反复?律师必须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那里得到答案。有时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这方面的专家。至少,他们熟悉这个专业流程,比如贴现、远期信用证、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专业知识。律师不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咨询,了解其对这一流程知识的熟悉程度,找出其犯罪的根源。
第七,律师见面不能放过任何辩护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也是从他们那里捕捉辩护思路的过程。***意见、***书和一审判决可以不认定为法定减轻情节,也可以不认定为酌定减轻情节,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能会发现。比如,被告人在第一次发函说明自己是***人凶手,被侦查机关逮捕后,应当投案自首。被告人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两名从犯,应当有立功表现。被告人不希望被害人死亡,也没有尽力追究,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应该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间接故意***人。被告人因被害人对其实施***并肆意虐待,捅刺被害人20余刀,被害人有过错。如果前后口供重复,那是因为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你要详细询问刑讯逼供的具体情况,看有没有留下证据。如果口供真的是刑讯逼供获得的,那么作为毒树之果获得的口供就应该排除在最终证据之外。
第八,律师会见时不应不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师,不可能完全了解他们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否则不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为自己辩护是不诚实的吗?检察官对他有意见怎么办?律师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辩护权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法庭有几个阶段?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律师要告知一般庭审的几个阶段,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判决。应告知检察官,在宣读***书后,将询问他对***书的看法,并将对他进行讯问。在看过每一份证据后,他有权进行交叉质证。在遇到疑难问题时,公诉人和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提问时一定不能紧张,一定要认真听完再回答。如果你没有听清楚或理解清楚提问者的意图,一定要让他再次陈述他的问题,以便准备他的回答。如果被告熟悉庭审流程,可能会减少紧张感,可能会默契地配合律师。
律师如何会见委托人?律师会见委托人的注意事项。
一、律师如何会见当事人?
(一)律师会见时不能违反禁令,并可以列举一些主要规范:
1、不能放过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线索,包括揭露罪行的线索;
2.不能用自己的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联系;
3.不能以各种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不能以肢体语言、笔记、掌纹等方式传递涉嫌串通的信息;
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议,不能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参加会议;
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传递的各种信息和物品;
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会见逃离监管场所。
(2)律师会见时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会见是律师的特权,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的机会。对于律师来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让他们安心把案子交给律师。
(3)律师应当平等对待委托人。
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是委托关系,也可以是朋友关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律师不需要对被采访人太过残忍和严格。没有必要像侦查员、公诉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样,居高临下地坐在座位上,故意拉开距离,也没有必要冷眼相视,训斥教训。律师可以坐得离客户很近,和他们握手,表示同情,像朋友一样了解他们的真实情况。
(四)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会见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其纠正,但不能置之不理。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或者被老的头狱卒殴打,或者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或者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或者有病得不到治疗,等等。
二、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的注意事项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审判阶段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在去开会之前,我们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去开会前要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会议函是否规范,陪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见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如果这次会议的重点内容较多,还要列出提纲。
(2)会见时,除了以上所列的侦查、***、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外,还要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人员,不要携带信件、现金、物品等。,并特别关注受访者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被羁押时,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法替代的。律师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羁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为了获得别人的尊重,律师必须用自己的行动证明自己,而不是整天抱怨灾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情就是战胜自己,管好自己。
(3)每次例会结束后,承办律师要研究会议期间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认真分析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案件线索。该取证的,申请取证的,都要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律师会见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式有:
第一,侦查阶段律师见面的方式。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律师的合法权利,侦查机关收到律师会见函后应当依法安排会见。
1.普通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除妨碍调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妨害侦查”是指下列情形: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证言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或者阻碍调查的;(4)犯罪嫌疑人家属参与犯罪。公安机关不允许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妨碍调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准许会见。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对于特别严重的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准许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当在妨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以及执行监视居住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终结前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审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限制,无需批准。
在审查***阶段,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没有限制。只要具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不在场会见。
3.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可以自由会见被告人。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无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律师会见时,人民法院和看守所的人员不得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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