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实施细则(2022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新消防法防火规范)
2022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新消防法防火规范-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2017最新版本)
导读: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多数人都了解消防。消防即消除和预防问题(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和自然、意外灾害)。但是消防在我国法律中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下面律名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2017年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详情见下文:
消防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逐岗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和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批准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下列消防安全管理:
(一)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保障消防安全的安全防范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监督其实施;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从业人员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后,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实施。
第八条产权单位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以及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和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人的建筑,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的畅通;
(四)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委托管理范围内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总承包商应对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实施负责。分包商对总承包商负责,服从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站、码头和民用机场;
(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和销售单位;
(9)服装、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可能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路、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城市重要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岗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专职或者***消防管理人员,并可以指定职能部门集中管理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员的领导下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通过消防验收;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
(四)从业人员接受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并公布实施。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防火巡查;疏散设施的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和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以及专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和管理;以及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和防静电);消防安全评价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实施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使用明火的单位应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只有在确认没有火灾或爆炸危险后,才能开始动火作业。消防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域与使用区域用火隔离,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质,配置灭火器材,并由专人监护,确保施工和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
公共赌场营业时间内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的;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设置围栏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锁闭、堵塞安全出口或者遮挡、遮盖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及时报警,迅速扑灭火灾,并及时疏散人员,相邻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和人员都应当免费为火灾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救援人员;消防提供了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资料,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要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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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日常消防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地点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违反规定擅自用火、用电的;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到位、齐全;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的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消防检查,营业结束时检查营业场所,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消防检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夜间消防检查。
消防检查员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第一次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四)灭火器材的配置和有效性;
(五)违章用火、用电的;
(六)重点工种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消防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设施运行、记录;
(十)消防检查;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及其设置、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检查和维护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有效。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出具测试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灭火器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灭火器应建立档案,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护单位(人员)、换药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监督其执行:
(一)非法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禁令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的;
(三)锁定或者堵塞安全出口,或者占用、堆放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物品;
(四)消火栓和灭火器材的使用受到遮挡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影响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消防巡逻人员脱岗的;
(七)非法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纠正的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及更正事项,应记录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者专***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存在的火灾隐患,并提出整改计划。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消除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如果不能保证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危险部位必须停工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记录交由消防安全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实没有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意见书,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对每一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和培训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
(四)报告火灾、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员工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经营和活动中,应当通过张贴图片、广播、闭路电视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形式,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员;
(二)专职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
(四)按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其他人员。前款第(三)项人员应当持有证件。
第七章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结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援组;
(二)报警和报警处理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安全防护和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习时,应设置明显标志,并提前通知演习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细,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保存消防档案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
(二)建筑、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和资料;
(三)各级消防管理组织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系统;
(五)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六)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灭火装备;
(七)与消防安全相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型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紧急疏散计划。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各类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测记录、自动消防设施综合检测报告和维护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
(四)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消防记录;
(9)消防奖惩记录。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载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处理措施等内容。的检查;第(6)项应记录培训时间、参加人员和内容,第(7)项应记录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和人员。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与消防工作有关的资料和记录留存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和评比。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公安部发布的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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