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的论证情况应当向什么报告(法律案的论证情况应当向什么报告,对案件的法律论证)
法律案的论证情况应当向什么报告,对案件的法律论证-法律案的论证情况应当向什么报告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完善国家立法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渠道参与立法活动。”三。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利和责任。
"法律规范应该清晰、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4.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税收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和财政、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五、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和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除非授权决定另有规定。
“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相关法律的意见;如果需要继续授权,可以提出有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权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权的权力转授予其他机关."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可以决定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就行政管理领域的特定事项,在一些地方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7.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反馈有关情况;常务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立法调研。”8.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9.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调整事项比较简单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也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10.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Xi。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法律案涉及的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涉及法律案或者重大利益调整的问题有重大意见分歧,需要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团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有关社会方面意见的。听证会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方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12.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法律草案及其起草和修改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要向社会通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一、在第一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后,增加“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在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后,增加“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可执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立法工作的领导作用。”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删除第二款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并相应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5.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反馈有关情况;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省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不及物动词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二款中的“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反馈有关专门委员会”修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反馈有关专门委员会”。7.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地方性法规的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涉及地方性法规或者重大利益调整的问题有重大意见分歧,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众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省人大代表和有关社会方面的意见。听证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方面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但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要向社会通报。”9.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法律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10.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报请批准的法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立法内容的说明。申请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还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所作的修改。”Xi。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报请批准的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说明,并安排有关负责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询问。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接受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查报告。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征求省人民***法制委员会、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报告十二、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主要审查其合法性”修改为“应当审查”;第二款中的“重大审查”修改为“应当审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提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法性有问题的,经批准机关修改后,不予批准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审查批准。”13.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在第一款后增加:“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合法性问题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政治通过一项法律规定的基本步骤
中央人民***(国务院)制定的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等基本法也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法律的制定,包括基本法的修改,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具体步骤,(1)提案;(2)审议;(3)通过;(4)公告。通常是提出议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重要的法律案件必须经过三次审查;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同时,我们应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对法律案涉及的问题或者重大利益调整有重大意见分歧,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有关社会方面的意见。听证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如果各方意见比较一致,可以付诸表决;通过后,将予以公布。
文章链接:《立法法》第三部分:NPC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1.第二十六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议案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2.第二十七条法律案可以由十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3、第二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一般应经常务委员会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了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了法律草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了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分组会议上审议了法律草案修改稿。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4、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各方面意见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事项比较简单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案,也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5.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时,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根据小组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6.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7.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8.第三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9.第三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10、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的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法律案涉及的问题或者重大利益调整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以及有关社会方面的意见。听证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方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征求意见。
11.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以外,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12.第四十一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由委员长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情况,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规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或者决定暂不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13.第四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搁置两年,或者因不付表决,两年后未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14.第四十三条对内容相近的几部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同时提交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或者分次表决。
15.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立法要求
立法应该说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条件非常复杂。步骤如下:
权威:中国的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调查:必须经过数年甚至数年的社会调查和工作经验积累;
专家讨论:有了大致轮廓后,法律专家要讨论论证其可行性;
起草:基本结论后,要起草书面文字,形成初稿;
修改:初稿形成后,必须反复修改;
征求意见:大部分法律需要征求社会意见;
有些法律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有的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决议通过;
发布总统令。
空谷盘汇总(供参考)
/11/11
如何解释《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1.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应当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既然制定了法律,就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因此,新立法法第六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的规定,增加了第二款“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可执行”的规定。
2.税收必须合法。
多年来,我国虽然有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但税种的设立和税率的确定一直在***和部门及其税收征管活动的规定中,社会上不时会出现一些不确定的说法和预期。为此,许多学者和专家呼吁NPC代表提出议案,要求税种的设立和税率的确定必须合法。虽然经过了一些波折,但最终,这样的呼吁和动议还是被全国人大通过了。因此,在修改后的立法法“税收”第八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税收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样以后***就要决定收什么税,从谁那里收,收多少,怎么收。
3.对授权立法设置限制
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就有一揽子授权国务院制定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暂行条例和规定。应该看到,凭借这一授权,国务院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不断细化和深化,这种授权出现了一些弊端。因此,近年来不少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对授权立法进行具体限定,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和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对被授权机关不当授权立法行为可以责成及时纠正。讨论通过的新立法法符合第10条的要求。除授权的目的和范围外,强调要明确确定授权的“事项”和“时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在实施授权决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同时,增加第二和第三段来限制它:
“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除非授权决定另有规定。
“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相关法律的意见;如需继续授权,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相关意见并作出决定。”
4.具体调整或中止部分法律的适用
随着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设立和运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上海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部分法律和部分规定进行了调整,并在试行期内暂停适用。实践证明,这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然而,在以前的立法中没有这种规定和授权,这有时会招致一些人的批评。最近,国务院已经陆续批准建立新的自由贸易区。在这些领域,还需要调整一些法律法规,暂停适用一些规定。为此,新《立法法》在第十三条新增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可以决定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就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事项,在一些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施行法律的部分规定。”这样,类似开放改革的领域和措施就有法可依了。
5.听取意见,推进民主立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的基本要求,同时要求建立立法协商,完善立**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完善审议和表决机制。新《立法法》在第36条中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以确保在立法前公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促进科学民主立法:
“法律案件的相关问题专业性很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涉及法律案或者重大利益调整的问题有重大意见分歧,需要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团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有关社会方面意见的。听证会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6.建立立法评估机制
为了充分保证立法质量,修改后的立法法还建立了国家立法的立法评估机制,包括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前者体现在新增加的第三十九条:“法律委员会在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关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的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法律委员会在审查结果报告中对评估进行了解释。”
后者反映在新的第63条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结果应向常设委员会报告。”
7.地方立法权扩大了,边界划定了。
修改后的立法法扩大了地方立法权的范围。根据第72条的规定,所有设区的市都被赋予了地方立法权。同时,新立法法明确了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只能就“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次修改的例外是“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的立法在相应的条款中已经明确,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可以扩大边界,同时划定边界。
8.规则不得限制公民的权利。
修改后的立法法在允许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同时,强调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第八十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9.司法解释仅限于最高法和最高检。
在修改后的立法法中,增加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权的规定,其中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规定,符合立法的宗旨、原则和初衷。如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应提请NPC常务委员会进行法律解释或建议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NPC人大常委会备案。”
同时,新《立法法》明确限制司法解释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得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具体解释”。
上一篇:fwb是什么意思网络用语
下一篇:开封属于几朝古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