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束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别
引言: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严格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执行羁束行政行为时,不具备自由选择的条件,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进行自由裁量和判断。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一种具有弹性的行政行为,而羁束行政行为没有弹性。
一、羁束行政行为(一)羁束行政行为的含义: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范围、条件、程度、方式等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办事。
(二)羁束行政行为的特点:
羁束行政行为是在克制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做出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行为范围、数量限制等。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和裁判权。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别分类:行政主体在行政法规范的适用上是否具有灵活性。
(I) 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法规范的适用上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适用行政法规范时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指涉及房地产的行政行为,是指直接创设、变更、转移和消灭不动产物权效力的行政行为。
三、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羁束行政行为有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执法等。约束性行政行为是指其范围、方式、程序和手段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依法严格实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赔偿、补偿、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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