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技术规范【2023更新】)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2023更新】-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规定了哪些强制性和选择性项目?
假设流程B和流程D分别用于生产产品A。
工艺B产生的水污染物为A、B、D、E、f。
工艺D产生的水污染物为A、B、D、E和G、H、y。
那么,在具体的监测中,A、B、D、E是必测项目。至于是监控F还是G,H,Y,要看被监控对象采用的是哪种进程。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所谓选定的测试项目是根据被测对象来确定的。
需要注意的时候,测试的选择并不是按照监测人员的主观意愿来决定的,你不可能无法预测。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法律分析: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的布设、环境监测井的建设和管理、样品采集和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汇编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层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地区的地下水环境长期监测。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法律依据:第一条《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整理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层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地区的地下水环境长期监测。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1)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第三条环境监测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系统,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设立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三)建立环境监测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五)依法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
(六)组织环境监测的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
国家环保总局适时设立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以下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二)承担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和运行,收集和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三)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的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的技术规范和方法,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
(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法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等环境监测信息。
有关部门之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请同级人民***协调统一发布。
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或者泄露。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和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和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监测的代表性,负责组织建设国家、省、市、县级环境监测网络,并委托其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行。第十条环境监测网络由各种环境监测要素的点(段)组成。
环境监测点(段)的设立、变更和运行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水系或区域的点(段)属于国家环境监测网。第十一条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环保部门级别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
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查和检查。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条例?
1991年1月11日,国家环保局发布了《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 *暂行* * *。我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国家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他监测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并保证所需经费。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无证书者不得单独填报信息。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应当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促进实验室质量保证。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级和省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 * * A * * *负责所辖区域环境监测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 * *二* *负责辖区内优质环境监测实验室的评价;
* * * III * *审批与质量保证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 * * IV * *指导相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和手册的编写;
* * *五家* *机构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和大型地面、市级监测站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保证机构并配备专门的实验室,其他监测站应当根据情况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应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的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
* * *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提交的质量控制资料;
* * *二* * *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
* * *三* * *指导下属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相关技术培训和质量审核;
* * *四* *负责监测人员考核发证和质量实验室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数量传递
第九条标准物质是传递价值观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其他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环境监测所需的各种标准物质。
第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对主站或其他计量部门认证的标准物质量值进行跟踪。严禁提供和使用超过贮存期的标准产品。
第十一条各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应按有关要求由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检定。未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系统;仪器管理和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数据管理系统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当保持清洁、安全的操作环境,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符合条件者应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
第五章质量保证工作的内容
第十五条监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分析方法和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优化后,原则上保持不变。确需变更的,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监测站备案。国控网站变更测点时,必须经国家环保局批准,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第十六条采样频率、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的要求和分析方法,按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采样点的时间空分布应正确反映监测区域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波动范围和变化规律。
第十七条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采样记录,按照规定的方法保存样品,并尽快运送到实验室进行分析,防止途中损坏、污染和变质。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交接手续,最后由品控人员核实后签收。
第十八条分析测试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标准方法和最新版本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其他方法时,必须进行等效试验,并报省级以上(含省级)监测站批准备案。分析师在监控新项目* * *包括我以前没有做过的项目之前,要向质量控制人员提交基本的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采用自动控制和其他控制两种方式:
* * *一个* *分析师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画一个质量控制图,插入一个清晰的代码质量控制样本或者做一个标准回收实验来控制自己。
* * *二* *凡可作为平行样品和质控样品的分析样品,在取样或样品加工分装时,应由质控人员编码成10 ~ 15%的平行样品或质控样品。当样本数小于10时,应制作50 ~ 100%的密码平行样本或质控样本。
第二十条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应采用以下方法:
* * * A * * *每个实验室制备的标准应与国家标准物质进行比较。
* * *第二* *上级站经常对下级站进行抽查。
* * *三* *上级站组织下级站对部分样品的部分监测项目进行室间互检。
第二十一条监测数据计算、检验、异常值消除等。根据国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质量保证手册。
第二十二条各实验室在上报分析数据的同时,应向质量控制室提交相应的质量控制数据。所有数据只有在质量控制主管核实无误后才能被认为有效,数据经过三级审核和业务站长签字后才能生效。
第六章质量保证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质量保证工作报告制度。副站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主站提交上一年度质量保证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基层站也应在上级站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质量保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常规监测的质量保证、监测分析人员的考核与认证、实验室评估与鉴定、人员培训、标准样品和质控样品的使用以及新的监测项目进展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站作专题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监测站和网络成员监测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序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人工监测的技术要求,如监测方案制定、采样地点、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修订。本标准于年首次发布,原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这是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如下:
-增加了监测计划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A,给出了常见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
——删除了环保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理等内容。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
——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有关污水含量的表述;
——采样场地、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得到改善。
关闭内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与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中有关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一个信息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和法规标准司制定。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该标准于12月24日获得生态环境部批准。
本标准自3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人工监测的技术要求,如监测方案制定、采样地点、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人工方法对排污单位的污水进行监测的活动。
2规范性参考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参考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来源)
GB/T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与解释正常样本异常值的判断与处理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范和试验方法
GB/T8170数据修订规则及限值的表示和判定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编制和修订技术指南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指南
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372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CJ/T3008.1测量城市排水流量的标准三角形薄壁堰。
CJ/T3008.2城市排水流量测量用标准矩形薄壁堰。
CJ/T3008.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Bashir测量槽
CJ/T3008.4测量城市排水流量的标准宽顶堰堰槽
CJ/T3008.5测量城市排水流量的标准三角形断面堰。
RB/T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能力评价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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