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1(安全生产法修订【2023更新】)
安全生产法修订【2023更新】-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1年
《安全生产法》最新修订的时间
法律分析:1994年起草并正式提出制定《安全生产法》,由原劳动部提出并起草。
6月29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
8月27日修正案:NPC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6月4日,征求意见:《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1月15日,草案出台: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2月25日首次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
3月2日,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8月25日第二次审议: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8月31日通过: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12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始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从业人员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法》的几次修订
6月29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根据8月27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改;
2、根据8月31日第十二届NPC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3、根据6月10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月10日安全生产法若干修正案亮点。
新的《安全生产法》于6月10日通过,并将于9月1日实施。在全法修改的42条条文中,可以概括为“十大突破和创新”,其中最突出、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以“文化引领、文化强安”的姿态,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
扩展数据:
1.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次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既是结合新的实际,应对新的形势,也是对权责关系和惩戒标准的升级和适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是系统考量的结果,也是维**律威慑力、影响力和引导力的必要举措。
2.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大家关注的事故罚款由现行法律规定的20万元至1万元提高到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金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到40%至100%。目前,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达1亿元。
3.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4.惩罚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最严重的是采取行业或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护守法企业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工作,确保这部法律顺利实施。
5.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这次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是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通过建立以下重要法律制度。
首先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都不同程度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最新修订时间
九月一号。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
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开始实施。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已经分别在和进行了两次修订,并迎来了第三次修订。
新的《安全生产法》何时修订并正式实施?
新的《安全生产法》何时修订并正式实施?7.3.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于()实施。(多项选择问题)
8月3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是什么时候生效的?
今天,12月1日。
《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于8月3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总统(签名)8月31日。
《安全生产法》是什么时候生效的?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6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8月31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NPC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什么时候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NPC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29日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8月31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NPC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从业人员参与、* *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新的安全生产法已经实施,各部门什么时候开始确权?
8月31日修订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规定的各部门权责应相应落实。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不溯及既往原则和《刑法》的“轻刑老从”原则,新法实施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上述两项原则考虑,一般来说应当按照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执行。
目前已经在积极推进实施,有问题可以在线提问。
8.3.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于()生效。(多项选择问题)
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于12月1日实施。
《安全生产法》有实施细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安全生产法
(六月二十九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设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参与应急救援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投资者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评估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和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在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验收部门及其检查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护、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维护、保养和测试应有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货物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和重大危险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技术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出口,标志明显并保持畅通。禁止关闭或者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如实告知员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应记录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签订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方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预防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依法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离开工作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举报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工会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NPC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29日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8月31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NPC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我国频率分配的安全生产法是什么时候生效的?
6月29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
它将于11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