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网友 百科知识 2026-01-23 02:28:57 1

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57条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八条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或者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

1.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对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也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已经取消了劳动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零九条司法解释

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9、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民事诉讼法有很多条条框框,其中第207条是什么?我给你讲讲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第二百零七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人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解读]

这篇文章是关于和解的实现。执行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终结执行程序的行为。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和解协议取决于双方的自愿和自觉履行,不具有强制性。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结案,不再恢复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应执行。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延伸: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0月28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和8月31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6月27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本平台根据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发的《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7日

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复函

(199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5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是指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无管辖权的,应当将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这个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意见

一、管辖(一)通过调查,查明不履行原因,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与相关当事人取得联系,督促其自觉履行。(二)对于暂时缺乏偿债能力的,经当事人同意,还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要承担逾期还款的经济责任。对尚有其他单位所欠债务可以追偿的,应当责令其积极追偿。二。诉讼参与人(1)通过调查了解不履行原因,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与相关当事人取得联系,督促其自觉履行。(二)对于暂时缺乏偿债能力的,经当事人同意,还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要承担逾期还款的经济责任。对尚有其他单位所欠债务可以追偿的,应当责令其积极追偿。(三)有履行能力,到期拒不履行,经思想教育工作无效的,向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强制划拨措施,或者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变卖。(四)在外地执行的财产,应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联系,委托其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积极协助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错误,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请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处理。在此期间,应暂停执行。(1)通过调查,找出不履行的原因,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与相关当事人取得联系,督促其自觉履行。(二)对于暂时缺乏偿债能力的,经当事人同意,还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要承担逾期还款的经济责任。其他单位所欠债务尚有可收回的,应当责令其积极收回债务。不及物动词简易程序七。执行问题(1)通过调查了解不履行原因,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与相关当事人取得联系,督促其自觉履行。(二)对于暂时缺乏偿债能力的,经当事人同意,还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要承担逾期还款的经济责任。其他单位所欠债务尚有可收回的,应当责令其积极收回债务。(三)有履行能力,到期拒不履行,经思想教育工作无效的,向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强制划拨措施,或者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超过指定期限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变卖。(四)在外地执行的财产,应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联系,委托其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积极协助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错误,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请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处理。在此期间,应暂停执行。(五)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中止或者终止执行。(6)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申请执行仲裁机关的裁决,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通知仲裁机关。(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经济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待执行的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通知行政机关。

Tag: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仅用于学习参考,信息和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邮箱:303555158@QQ.COM。 欢迎关注 企业摆账网

企业摆账网

企业摆账网提供个人/企业摆账,大额存单质押摆账,银承摆账,工程亮资,企业增资验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代办验资报告,企业存款证明,企业资金证明以及上市公司审计过账和美化财务报表等大额资金业务。
扫一扫,添加客服微信
添加客服微信,免费咨询!

Copyright © 格特瑞商务咨询-企业摆账网 版权所有 | 黔ICP备19002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