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分类(全国土地分类【2023更新】)
全国土地分类【2023更新】-全国土地分类标准
什么是建设用地?
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的建设用地可分为八类:商业服务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居住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国家标准分类中,以下土地类型属于建设用地范畴:商业服务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特种用地、交通用地(农村公路除外)、水域沟渠和水工建设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k0/]闲置用地。
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
我国土地利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业用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乔木林地等。建设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酒店用地、商业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业和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盐田、仓储用地、城乡居住用地等。
未利用地包括哪些?
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沙滩、内陆沙滩等。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用地,即城乡住房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并以一定的投资(土地开发建设成本)通过工程手段提供给各种建设。是利用土地承载能力或建筑物空,而不是以获取生物制品为主要目的的土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和建设用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总结“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可以参考11月1日发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明确划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的类型有哪些?
1.土地利用有哪些分类?
土地用途分类只有两种: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具备法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协议,对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处分的权利。
第二,土地用途可以改变吗?
土地使用者可以改变国有土地用途,但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地块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
3.你说的商业和居住用地是什么意思?
土地证上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商住,表明该土地为商住两用,兼容商住综合用地。一般商住楼的底层(或楼层)为商场、商铺、商业,其余为住宅综合楼用地。
“商住用地”指的是商住兼容的综合用地,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中,将城镇居民的商住混合用地定义为城镇混合居住用地,归类为居住用地。
国有土地出让时,因规划土地用途不同(70年)划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还是其他用地(50年),主要区别是用途和使用年限不同,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也不同。关于“商住用地”的性质和出让年限,要看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有两种可能: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或者综合用地50年。
土地调查应采用国家土地分类标准。
[问题]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规定,土地调查应当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我国土地分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管理部门对土地资源管理有不同的分类标准。
问:中国土地分类发生了哪些变化?为什么这次采用国家标准进行土地分类?
[分析]
《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这是我国首次在行政法规中规定土地调查应当采用的土地分类标准。
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和分析土地特征及其异同的基础上,对土地类型的分类。土地分类对于土地的科学利用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的土地分类体系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984年9月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了土地利用的现状和含义,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两级分类,用统一的代码排列。其中,一级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居民点、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八大类,一级分类下又分为46个二级类别。当时在土地利用现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中应用了土地分类制度。
为适应城镇地籍调查的需要,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则》规定,我国城镇土地分为两类,即商业金融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居住用地、交通用地、特种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和其他用地,并在第一类的基础上增加24类。《城镇地籍调查条例》规定的全国城镇土地分类适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地籍调查。
十多年的调查和成果应用证明,上述两种土地分类是科学的、实用的,基本满足了当时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对土地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都对土地分类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修订和完善现行土地分类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和法律的要求以及全国统一土地管理的需要。因此,在研究分析上述两种土地分类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于8月2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55号),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城乡土地分类制度,并于1月1日在全国试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采用三级分类体系,三个一级类别,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第二类在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原城镇土地分类第一类的基础上划分为15个;在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原城镇土地分类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合并、增设,将三级类别划分为71个。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经过几年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统一了土地分类,为土地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也要认识到,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进一步加快,土地利用分类标准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另一方面,迫切需要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建立一个权威的、各部门统一遵循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为实施我国土地和城乡土地行政统一管理,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明确各类土地利用的含义,统一土地调查统计分类标准,合理规划利用土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8月10日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二级分类体系,分为12个一级类别和57个二级类别。第一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业服务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特种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严格按照管理和分类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分类和归类。一是区分“类型”和“区域”,根据类型的唯一性进行划分,确定“类型”而不确定“区域”;二是根据土地利用、经营特征、利用方式、覆盖特征四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第一类主要按土地利用分类,第二类按管理特征、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分类,采用的指标具有唯一性;第三,体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原则。按照统一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全覆盖”。该分类系统既能与各部门使用的分类相衔接,又能满足当前和未来的需要,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基础信息,还可以根据管理和应用的需要继续使用。需要指出的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附录中,将现行分类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进行了对比,使这一分类体系与以前的土地分类有效衔接,土地管理中的土地基础信息不会“断档”。
《条例》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作为全国土地调查的分类标准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长期以来,由于部门职责分工,我国土地资源由专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实其他部门也是管理土地资源的,比如耕地、草地、林地、水利设施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等,都是由农林水利、建设等行政部门管理的。这些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也根据需要制定了一套适合本部门的管理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土地资源分类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标准的不统一直接导致各类土地利用的统一数据差异很大。比如关于我国草原的实际面积,两个部门的统计数据相差20亿亩;关于林地面积,两个部门的统计数据其实相差7亿亩。国土资源基础数据众多,口径不一,数据相互矛盾,给国土资源的规范管理和国家宏观管理的科学决策带来了不利影响。没有统一的标准,很难保证土地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针对上述情况,《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根据这一规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今后的日常变化调查应当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条例》将国家标准纳入行政法规,为建立权威的土地调查数据规范体系、合理确定土地分类、确保土地调查质量和数据真实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土地的属性是什么?
土地的性质分为五类。
1.土地性质分为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2.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使用年限也不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期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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