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23更新】)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23更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18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扣除额:
1.公益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低于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进行的捐赠。
2.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扣除。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及其他与雇员受雇或受雇有关的费用。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有关部门给予的限额;超出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理薪酬”遵循以下原则:(1)企业为员工制定了相对规范的薪酬待遇制度;(二)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四)企业已就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收为目的;
3.社会保险支出(一)基本保险: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二)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其在职或在职的全部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3)其他保险:据实扣除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产保险。此外,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强制保险,如航空空意外险)外,不得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
4.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合理借款费用,允许扣除。(一)企业间借款: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二)企业向自然人借款:股东或其他自然人、内部职工或与企业有关的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前提下,允许扣除。此外,关联方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L;其他企业,2: 1。
5.几项费用:(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准予扣除。(二)工会经费:企业拨入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注: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4)业务招待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五)广告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注:化妆品制造和销售、药品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专项资金:允许扣除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专项资金。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发生变化的,不得扣除。
7.租赁费用: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用,按照下列方法扣除:(1)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期限平均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应就构成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分期扣除。
8.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扣除。
9.代理往来: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部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0.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计算限额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保费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应当按照当年总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限额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员工、代理人、代表等)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中确认的收入的5%计算。).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佣金、回扣、进场费等支出。企业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和摊销分期扣除,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1.汇兑损失:企业在纳税年度末按照期末人民币即期汇率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折算成人民币时发生的汇兑损失,除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有关的损失外,允许扣除。
12.职工服装费用的扣除:根据职工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职工在工作期间穿着所发生的服装费用,可以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为企业的合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13.资产损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上述资产在实际处置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资产实际损失),企业没有实际处置或转让上述资产, 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14.开办费(预备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企业筹建期不算亏损年度。
15.差旅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支出: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进行税前摊销。(二)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扣除。
17.收入扣除: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的税率计入收入总额。
18.税收抵免: (一)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时,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少于抵免额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二)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在其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第二,税收优惠
1.豁免:(1)蔬菜、谷物、马铃薯、油籽、豆类、棉花、**、糖、水果、坚果的种植;培育新的作物品种;中草药种植;树木的栽培和种植;饲养家畜和家禽;收集森林产品;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操作与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海洋捕鱼。(二)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后退还的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经营性文化机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2.半:种植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其他类别: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3)国内新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购入的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4)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低为3年。(五)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生产线宽度小于0.8微米(含)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税率类别:(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投资80亿元以上或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七)广东横琴、福建平潭、前海、深圳、西部地区鼓励类行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免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包括(1)债务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不得扣除的项目:(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2)企业所得税。(3)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和罚没财物损失。(4)公益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支出。(6)未经批准的储备支出。指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不符合规定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支出。(7)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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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抵扣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费用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据实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准予扣除。
2.应税工资的扣除。应税工资是指依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税工资每月最高扣除额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各省区自行确定。
3.扣除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纳税人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分别为2%、14%和2.5%),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超过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不得扣除。纳税人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计提三项基金。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3%的部分不予扣除。
5.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允许在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和基数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6、扣减残疾人保障金。纳税人按照当地***规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财产和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8.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除外。手续费可以在付款时直接扣除。等等
扩展数据
规定了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和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企业为其在职或在职的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向部分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当以全部职工合理年薪的乘积数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税收规定扣除税前扣除标准。
有哪些项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工资和薪金支出
扣除标准:实际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
2.劳动保护支出
扣除标准:实际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费用允许扣除。
3.员工福利基金
扣除标准: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准予扣除。
4.工会经费
扣除标准: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拨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职工教育基金
扣除标准: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6.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
扣除标准:实际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7.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扣除标准: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所有在本企业工作或就业的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8.业务招待费
扣除标准: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
(1)扣除标准: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2)扣除标准:3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从事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10.公益捐赠支出
扣除标准: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低于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应在结转后三年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实际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各种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具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费用时,应当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费用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当保存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以备查核,验证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为核算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费用而制作的原始会计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在发生经营活动等事项时,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处取得的证明其费用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纸质*****和电子*****)、财务票据、完税凭证、付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其费用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或收据、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收据应包含收款人姓名、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和其他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对开具应税项目*****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或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为单位的,应当以对方开具的*****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然不是应税项目,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可以开具*****,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买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费用,应当凭对方开具的*****、具有*****性质的收款凭证和相关完税凭证在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的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出票人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的*****(以下简称“不合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等外部凭证,或者已经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等外部凭证,且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应当在年度结算期结束前要求对方重新开具*****等外部凭证。已补发或换发的符合要求的*****等外部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因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办或换领*****或其他对外凭证的,其费用经以下信息确认其真实性后,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1)无法补办或兑换*****等外部凭证的原因证明(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纳入异常业户、破产公告等证明。);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三)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支付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材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等内部凭证;
(六)企业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等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等外部凭证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领、换领符合规定的*****等外部凭证。其中,对方因特殊原因无法重新开具或交换*****或其他对外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能够确认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或交换符合要求的*****及其他外部凭证,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确认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上一年度应当取得*****等外部凭证,且相应费用当年未在税前扣除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下一年度取得符合要求的*****等外部凭证或者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费用真实性。相应的费用可以追溯到费用发生当年的税前扣除,但追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共同接受应缴纳的增值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并分摊费用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分摊费用。企业以*****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应税服务的企业以本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和个人在境内接受非应税服务发生的费用分摊的,企业以*****以外的其他对外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非应税服务的企业以企业出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出租人就水、电、气、空调、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互联网等费用开具*****作为应税项目的。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人)办公、生产场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用分摊方式的,企业应当以出租方出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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