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法解释二全文【2023更新】)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2023更新】-《民法典》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一、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标的物、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前款所列的其他内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第二条当事人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可以推断其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合同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形式”订立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悬赏人公开声明向完成某种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某种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并未规定该报酬。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约定的签约地点与实际签约或者盖章地点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约定的签约地点确定为合同的签约地点;合同未约定签订地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最终确定合同签订地点。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采用能够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志,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采取合理措施”。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承担已尽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情形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当地交易中或某一领域或行业中通常采用的、为交易对手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惯例;
(2)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方可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申请批准或者登记的当事人未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申请批准或者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并且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责令相对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另一方应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合同的效力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不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申请撤销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成立时生效。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该合同的追认。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条款”,是指有效的强制性条款。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个买卖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买受人因不能取得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而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将其列为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依职权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合同法司法解释2。
合同司法解释,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且不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或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48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土地界线、面积等。;
(3) 空占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转让费和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概述
以下为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因合同法实施后成立的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讼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讼,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合同法实施之后的。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适用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合同。合同无效,合同法有效的,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前已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第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止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超过一年的,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口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止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超过两年的,提***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五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为固定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第三,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且当事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未办理批准或者核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该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没有规定登记后生效。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得认定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第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是指因扶养关系、抚养关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权、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补助费、人身保险权、人身损害赔偿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权,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向其债务人主张以货币给付为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提***讼。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人***债务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未被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抗辩。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已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成立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行使代位权的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数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数额的,人民法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就超过债权人代位权请求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
债务人的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应当依法中止。
动词 (verb的缩写)注销权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移财产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债权人主张的部分。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物提起撤销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诉讼。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第六,合同中的第三人转让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债务人对债权有争议的,债权人可以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因履行合同发生***向人民法院提***讼,受让人对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受让人,另一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向人民法院提***讼,另一方就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提出抗辩的,转让方可以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的竞合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时作出选择,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是从双方当事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可以推断出他们已经表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合同推定。
第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是书面形式。当事人主张合同不成立、合同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合同不成立;合同已经履行或者主要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合同成立。$第$页
第三条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明确当事人的名称、标的物、数量,合同成立。遗漏的通用条款应根据《合同法》第62条和第62条解释:
第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所称交易习惯,是指在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类经济关系中广为人知。遵循采用禁止性规范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常见做法或行为规则。
第五条商业广告内容完整、明确,包括标的、价格、收款方式或者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的,视为要约。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界限不明确的,应当视为要约邀请。
第六条悬赏广告是广告主通过广告向完成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不特定人支付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对方承诺即可生效。
第七条有数个相对人共同完成悬赏广告所要求的特定行为时,如果所完成的行为不一致,各相对人有权要求获得报酬;并应根据各自角色的大小确定相应的报酬比例。如果已完成的行为重叠,则首先完成并通知行为人的人应获得报酬;同时完成的,报酬平均分配。
第八条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同一地点签名或者盖章的,该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个地方,则以本合同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字地点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第九条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或者当事人一方拟定的合同格式文本,符合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为格式合同。
第十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合理方式”,是指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以醒目的字体在合同的显著位置特别标明,并且能够为对方所认可;重要附件应在合同正文中特别注明并附完整,以满足合理谨慎注意和及时履行义务的要求。
是否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和提示义务,由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共同理解,是指从事格式条款提供者工作的行业的一般理解,应当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条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解释”包括当事人对条款的理解所作的解释。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使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虽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被确认为无效、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尽必要的通知义务或者疏于注意,致使对方对合同的性质或者条款有重大误解而解除合同的;
(二)歪曲事实,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
(三)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发出要约。
(四)悬赏广告人撤销悬赏广告,损害相对人利益的;
(五)违反意向书、备忘录及其他初步协议约定的义务;
(6)因不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形式要件,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者无效的;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未经批准或者登记而未生效的,以及合同成立后无过错方为准备履行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八)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合同不成立时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九)在谈判过程中,由于一方的不作为,使另一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十四条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缔约过程中的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并存时,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讼时,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第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是合同生效的条件的,没有定金的合同不生效,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或者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的,视为合同已经生效。
第十七条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纯收益合同,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接受赠与、报酬、获得报酬等义务的合同。
限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纯收益而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八条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通知对方,追认通知到达对方后不得撤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证实的形式通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合同解除权不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要包括:
(a)主事人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约,而没有否认;
(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务相关的民事活动;
(三)行为人持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不明;
(五)代理权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第二十条同一合同存在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对诉讼时效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分期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从最后一个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的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利息;
(2)主债务。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不得作为单独原告或者与债权人共同原告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但合同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第三人出庭作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不得以第三人为被告或者以债务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也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应当履行债务的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先发现对方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合同,也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一)债务人放弃或者扩大其到期债权,致使其不能清偿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三)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且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
(四)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五)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他人财产,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是否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应以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标准,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参数,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当地市场价格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如果转让价格比当地市场价高出30%,则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第二十六条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律定义,给原合同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第$页
第四,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书面通知。催告通知应当附合理的履行期限,催告期间从催告通知到达时起计算。逾期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迟延履行方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与迟延履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者通知迟延履行方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知期内的损失由迟延履行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不需要继续履行或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的,对方可以直接通知迟延履行的一方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一方行使撤销权或者抵销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的,可以在通知到达后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或者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只审查判断撤销权和抵销权是否成立。
如果有几个当事人,需要几个人表示意思才能行使撤销权和抵销权,最后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才生效。
第三十条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予抵销。
第三十一条合同的解除效力溯及合同成立时,但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解除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三十二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将拍卖、变卖合同标的物或者财产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合同关系和债务消灭。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提存部门提存:
(1)债务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债务人的存款意图是真实的;
(三)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
(4)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不能履行;
(五)提存的标的物是债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宜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a)低值、易碎和易耗品;
(二)鲜活易腐物品;
(三)需要特殊技术维护的物品;
(4)超大型机械设备和建筑设施
(五)其他不宜代管的物品。
合同标的物不宜提存的,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者变卖,并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存。
第三十五条代管部门是国家指定的代管部门。代管场所没有代管部门的,可以请求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代管。
第三十六条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丧失订立依据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确定。
动词 (verb的缩写)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同意变更合同的,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变更协议。
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有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在预期违约发生后、履行期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在履行期届满时要求其实际履行。预期违约方也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请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范围为:因提前解除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按照本解释第三十七条办理。
第四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是指守约方履行合同时,根据合同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
第四十一条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中没有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明确的,不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规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高超过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增加或者减少;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约定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20%的,应当认定为“超额定损损失”,可以适当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