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排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官方-排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排查)

网友 百科知识 2026-01-23 02:24:48 0

官方:排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排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排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被***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决定;

(二)被判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裁定。案情复杂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被判处***或者减为***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裁定,案情复杂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批准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决定。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根据情况减刑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对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一)减刑、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文书、执行通知书和历次减刑裁定的副本;

(三)罪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

(四)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根据案件需要应当移送的其他材料。

提交假释申请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假释对罪犯所在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立案;材料不统一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不予立案。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布。

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信息、原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以及执行机关的建议和依据。

公示应当明确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为五天。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由法官或者由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审判决的处罚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对赃物的返还和赔偿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等影响其重新犯罪的因素。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的,应当审查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由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是,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减刑的;

(二)申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总则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是职务犯罪分子,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实施金融诈骗,以及其他在社会上影响较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分子;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和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到庭参加审判。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证人、在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人员参加审判。第八条庭审应当在罪犯执行刑罚的地点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地点举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视频方式开庭审理。

对于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被报告减刑,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宣告减刑、假释的罪犯以及其他需要参加审判的人员,并在开庭三日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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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查到,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查询方法如下:

公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输入罪犯的名字以供参考。

减刑假释暂由监外执行检察院受理吗

“经过医学鉴定,诊断结果是没有怀孕。既然任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已经消失,建议将任收监。”这是灵宝市检察院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后,发出的第二份执行监禁建议。目前,孕妇任某已被收监执行。自灵宝市检察院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对辖区内所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摸底排查,并联合司法局、法院等部门对所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体检。对不符合条件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消失的,立即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据统计,灵宝市检察院向法院系统发出检察建议10份,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通知书14份,依法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职务罪犯景某、涉嫌***的任收监执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决议

一是人民检察院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完善法律监督机制,规范法律监督行为,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刑事检察工作,加大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不立案、违法立案、违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冻结、量刑不当、暂予监外执行等行为。完善“批捕***一体化”、认罪悔罪从宽、未成年人检察、监管场所巡回检察、军民检察协作等工作机制。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民事检察工作,依法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加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枉法仲裁等行为的监管。加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行政检察工作,加大对违法行政审判、行政判决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五、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案件的办理力度,探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新领域、新范围,逐步建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当依法督促纠正。支持相关公益组织依法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六、人民检察院应当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深化检察工作公开,推进智能检察建设,探索建立专家论证咨询制度。落实检察文书说理和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推进法律监督案件办理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完善案件质量评估等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监督,依法查处司法人员的相关职务犯罪。依法规范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利益相关人、中介组织的联系沟通,严厉查处司法掮客。八、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可以依法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证据;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对阻碍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和涉嫌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被监督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有关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法律监督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九、各级人民***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的经费由省人民***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应当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办案系统互联互通。完善线索移送、档案查阅、案件查处、专项监督治理等合作机制。实行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项检查等方式,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同时废止。

14年5月,中央下发了关于职务犯罪减刑的文件。

你好,中央政法委有一个关于减刑的意见,请参考。

**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1月21日,中央政治委员(第5号)

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有效防止贿赂、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短的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

1.对利用职务实施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以下简称三类犯罪分子),要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

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既要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是否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是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是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又要考察其是否通过积极返还赃物、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试图获得减刑或假释机会的,不认定为“确有悔改”。

三类罪犯拟依法认定为“立功表现”的,如“在生产、科学研究中技术创新成绩突出”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等,该项技术创新或其他贡献须由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拟依法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三类罪犯,其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必须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根据“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法律,拟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重大贡献必须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

2.三类罪犯与其他罪犯的计分考核应当平等均衡。在设计三类罪犯计分考核的项目和标准时,既要考虑其他罪犯教育改造的一般要求,又要考虑三类罪犯教育改造的特殊要求,防止三类罪犯比其他罪犯更容易计分。进一步限制和规范三类罪犯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总量。那些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明材料,行贿受贿等不正当手段试图获得加分的,不仅得不到加分,还会扣分。司法部要根据上述要求,及时修订罪犯计分考核办法。

3.对于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要严格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和幅度。被判处10年以下***的,执行期满二年以上才可以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两次减刑间隔应当在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执行期满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两次减刑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被判处***的,执行三年以上可以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减刑为***后,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两次减刑间隔两年以上。***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后,执行期满三年以上才能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减刑为***后,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两次减刑间隔两年以上。

对制止或者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成绩,确有重大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的限制。

4.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时,必须严格掌握严重疾病的范围和条件。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短期内确诊后无生命危险的,或者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申请保外就医时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的,不得保外就医。

5.1月起,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各地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不得明显高于其他罪犯。中央有关政法单位要积极指导和督促系统落实相关比例要求。

二、完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6.三类罪犯的计分考核、行政奖励、立功等信息,应当在罪犯服刑地及时公开;对拟请求减刑、假释的,应当提前公示。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前公示,除非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在互联网上公布。

7.三类罪犯因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刑、假释,原县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减刑、假释,原判缓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减刑、假释等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8.完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制度。刑罚执行机关决定提请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前,审判机关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审判机关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发表检察意见。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不同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定书或者决定书中予以答复或者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调阅、复制案卷,重新组织对病残罪犯的诊断、鉴定,依法处理。

9.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奖惩考核等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和“全程阅卷”,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管到位。

10.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省级政法机关应当在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后十日内逐案报相应的中央政法机关备案审查。原县级职务犯罪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在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后十日内,地市级政法机关应当逐案报送相应的省级政法机关备案审查(省级政法机关裁定、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对提请立案审查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要认真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责令政法机关依法纠正。

三、强化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责任。

11.对承办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环节的执法司法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执法司法人员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执法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其中,执法司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经负责人批准或者许可的,由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环节共同造成案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根据具体违法行为或者过错追究责任;有关单位和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有错误的,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12.司法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法庭,审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机关要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明确检察室人员配备标准,实行同步监管。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充实机构人员,逐案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常态化提供保障。

四、严惩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中的腐败行为。

13.检察机关要严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举报、控告和相关线索,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建议,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员,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依纪给予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凡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接受宴请的执法司法人员,一律调离执法司法队伍;对***、权钱交易、***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5.对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的非执法司法单位和个人,或者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搞权钱交易的,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建议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对执法司法人员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施加压力的,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决***,并向其上级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责任。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根据本意见,对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修改,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本意见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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