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维护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河道维护建设费)

网友 百科知识 2026-01-23 02:23:39 0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河道维护建设费-河道维护费取消了吗

如何计算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根据《辽宁省河道工程建设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令第263号),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按月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上一年度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购销差价低于10%的大型商业企业,按月销售额的0.5‰计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可以按销售额和营业收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在每月缴纳货物和劳务税时,应当缴纳维护费。

政策基础:

辽宁省河道工程建设维护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令第201号)(辽宁省人民***第263号令)

第三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凡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按月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对上一年度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购销差价低于10%的大型商业企业,按月销售额的0.5‰计征。

(二)保险企业按月保费收入的0.5‰征税。

(三)银行(包括信用社)按月利息收入的0.5‰征税。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月业务收入的1‰征税。

维护费用可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七条可以按销售额、营业收入计税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每月缴纳货物劳务税时,应当缴纳维护费;不能按销售额和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缴纳维护费。

缴费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缴纳抚养费。逾期不缴纳养路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维护管理,保障我省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包括大沽河、渭河、小清河、图海河、德惠新河、马家河、张伟欣河、大汶河、泗河、季良运河、朱赵新河、东峪河、韩庄运河、沂河、沭河、大沽夹河、乌龙河、湟水河、王河、何洁河等。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河道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河道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

本办法所称河道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包括堤防、护岸、水闸、护岸、防潮工程等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是指:

(一)在各级工商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2)在各级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有经营收入的机构。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河道防洪排涝工程系统的受益范围,由相关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报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第五条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是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机构。

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山东和省内应缴的维护管理费,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征收,也可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委托市河道主管机关或省流域水利管理机构征收;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所在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第六条省内建筑、安装、运输等移动企业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征收;外省进入我省的建筑安装等移动施工企业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其经营服务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第七条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执行。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 ‰征税,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 ‰征税,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年收入的1‰征税。

前款所称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县级以上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第八条维护管理费按年征收。征收机关根据缴纳人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确定缴纳金额,开具并送达《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缴款通知书》,缴纳人必须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网点缴纳。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包含在维护管理费中。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维护管理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第十条应缴纳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因严重自然灾害、严重亏损等原因,确实无力缴纳的,按征收权限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和照顾。第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维护管理费必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维护管理费由银行代收,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缴费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第十二条维护管理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等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过去各市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青岛市河道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青岛市人民***的有关规定执行。1994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关于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1994〕7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维护管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江大河及其支流防洪工程体系效益保护范围内的工商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农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

前款所称工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所有有销售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种投资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河流包括大沽河、渭河、小清河、图海河、德惠新河、马家河、张伟(新)河、大汶河、泗河、季良运河、赵主新河、东峪河、韩庄运河、伊河、沭河。

本办法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堤防、海堤以及其他分蓄洪、调蓄等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第四条河道防洪工程体系效益保护范围由市人民***(地区行政公署)根据河道防洪排涝现状或者设计标准确定,报省人民***备案。第五条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农民根据耕种或经营面积,用小麦折价(小麦折价金额由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1斤小麦;

2.经济作物、果园、苇田每年每亩收小麦1.5公斤。

(二)工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按上年年产值或营业收入的2‰至2.7 ‰征收。

工商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人民***(地区行政公署)在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第六条工商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缴纳的维护管理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第七条维护管理费必须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第八条应缴纳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因严重自然灾害,确实无力缴纳的,经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给予减免和照顾。第九条维护管理费由市(地)或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征收,也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征收。

维护管理费委托其他相关部门代收的,代收部门可按总费用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提取比例由委托机关和征收部门商定。第十条征收维护管理费的河道主管机关必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取维护管理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第十一条市(地)、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维护管理费,总额的20%上缴省河道主管机关,市(地)、县(市、区)留成部分的分配比例,由市(地)、县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第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的维护管理费,应当作为预算收入冲减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河道运行管理和维护等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三条各市人民***(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所辖河流(含中小河流)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但是,向农民收取的维护管理费部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收。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博市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加强我市河道工程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维护管理费是国家向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专项事业费,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等费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江大河及其支流防洪工程体系利益保护范围内的工商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农民,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维护管理费。工商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缴纳的维护管理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前款所称工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所有有销售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种投资公司。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大江大河及其支流,是指沂河(沂源段)、小清河(桓台、高青段)、何姿河、符晓河、朱龙河、五河、支麦河、北支新河。

本细则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及其他分、滞洪、调洪等防洪排涝工程设施。

本细则所称江河防洪工程体系效益保护范围,是指第四条所列大江大河及其支流的防洪、排涝、除涝范围(详见附件)。第五条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农民根据耕种或经营面积,给予小麦折扣(小麦折扣金额根据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和河道主管机关商定):

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1斤小麦;

2.经济作物、果园、苇田等。每年每亩收小麦1.5斤。

(二)工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按年销售收入或年营业收入的2‰征收。不能按销售额、营业收入评估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按每户30元征收。第六条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权限和比例。

市属及以上工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下设的市河道管理处收取。

县级以下工商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民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县级河道主管机关征收。

市、区县河道主管机关也可委托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征收维护管理费,征收部门可按征收总额的2%提取手续费。除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委托的征收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维护管理费。

各县收取的维护管理费总额的20%上缴市河道主管机关,市河道主管机关按全市收取总额的20%上缴省河道主管机关。第七条维护管理费每半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分别为当年6月和12月。缴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费用,逾期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依据:

(一)农户以核实的耕种或经营面积为准。

(二)工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分别以统计、税务、工商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第八条市、区县河道主管机关和河道管理人员凭同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九条民办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和劳动教养企业免征维护管理费。

应缴费的单位或个人,因严重的自然灾害或企业亏损,其全年发放的工资(包括商品折扣等。)低于年度工资总额80%的,应在6月底前向收费管辖的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河道主管机关应进行检查并作出减征或免征决定。第十条市、区县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维护管理费,作为预算收入,冲抵预算支出。维护管理费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大江大河及其支流防洪工程系统的运行管理、工程维护、行政执法等支出。

维护管理费的支出由市、区县河道主管机关按规定用途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征收机关作出的缴纳费用或者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向农民收取的维护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收。

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八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呼和浩特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防洪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第三条凡在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内缴纳流转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河道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第四条维护费按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流转税的0.25%征收。第五条维护费由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分工负责征收,纳入市级预算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资金可以逐年结转,继续使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六条缴费单位可以将缴纳的维护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但不得调整企业承包基数,年终不得作为利润结算。第七条维护费是保证城市河道防洪工程正常运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用于城市河道防洪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防洪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维护费的使用应编制年度计划,经市***批准后,由市财政拨付支出。第八条呼和浩特市河道管理处是市区河道防洪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第九条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提高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令第5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本省长江、汉江堤防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直接保护范围内的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的缴纳人(上述堤防的直接保护范围由省水利厅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第三条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者,按其缴纳的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每亩农田5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定价标准,下同)收取;从事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每亩林、牧、渔业用地6公斤稻谷的价格收取。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工作。堤防维护费实行委托代征。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均应缴纳堤围防护费,堤围防护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随税征收。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纳税数据由各级国税机关提供。其中,不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堤防维护费的具体征收机关由地方水利部门和税务机关商定。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缴费人应缴纳的堤围防护费,由财政部门的农业税务机关随税征收。但如果这类缴费人是农民个人,五年内不征收,从1999年1月1日起征收。第五条堤围防护费缴纳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的,堤围防护费同时减免税。第六条堤防维护费征收(代)机关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维护费专用收据》。全省堤防维护费许可证和专用收据由省水利厅统一向省物价、财政部门申领,由省水利、地税、财政部门按系统发送给征收机构。

堤防维护费征收(代征)机关,除收取前款规定的款项外,还必须单独记账,定期支付。第七条堤围防护费征收年度计划由省水利厅商省地税局、财政厅确定,按系统下达给征收(代征)机关。第八条从实际征收的堤围防护费中,划出金额的2%用于征收(代收)费。所有手续费由代收机构当场扣留。第九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和年度结束后20日内,向省级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堤防维护费;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税务部门征收的堤围维护费,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上缴省级财政部门。各级水利部门直接收取的堤防维护费,也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中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上交期限,全额上缴省级水利部门;当地水利部门和税务部门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堤围维护费,可由同级水利部门支付。第十条全省堤防维护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可逐年结转使用。

省级地税和财政部门凭收费收据和汇总报表对系统收取的堤围维护费进行四次、一年一次的结算,并将资金足额划拨到省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省级水利部门对本系统收取的堤防维护费也必须按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存入省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第十一条全省堤围防护费征收机构每年交存的堤围防护费超过征收计划的,即划出计划外资金的18%,由该机构作为本系统征收管理的补助。第十二条全省堤防维护费收入主要用于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流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包括:

(一)堤防加固工程及日常维护、养护和管理所需资金;

(二)长江、汉江防洪抢险费用;

(三)蓄滞洪区防洪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

(四)水文、水力观测、科学实验、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治安管理等工作的费用。第十三条堤围防护费的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年度堤防维护费计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视收入和工程状况下达。第十四条未经省人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减免堤防维护费。

禁止截留、挪用堤防维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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