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网友 百科知识 2026-01-23 02:17:53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引渡法第八条

引言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在收到引渡请求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在收到引渡请求时,已经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刑事诉讼已经终结;

(三)因政治犯罪被请求引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避难权的;

(4)被要求引渡的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观点或地位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被处决,或被要求引渡的人可能因上述原因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请求国的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罪行纯属军事罪行;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追诉期限已过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8)请求国基于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但是,除非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给予被请求人在其法院出庭重审的机会。

[定义]本条是关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

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和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拒绝引渡的情形主要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政治主张和人道主义。该条是关于应拒绝引渡的情况。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属于该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则应予以拒绝。也就是说,凡具有本条规定的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之一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引渡。因此,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有时被称为绝对不引渡或者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

根据该条规定,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以下八种情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拒绝引渡。这个规则也叫做国民不引渡原则。不引渡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国籍的人,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我国公民犯罪的属人管辖权。即使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在境外实施的,只要实施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我国司法机关就有刑事管辖权。第二,为了保护我们的公民。由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不会在外国受审,也不会在外国监狱服刑,更有利于罪犯改造。在适用这一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确定被请求引渡人是否为我国公民,应当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包括宪法和国籍法进行审查。只要根据我国法律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国籍,它就属于我国公民;第二,如果经审查被请求引渡人是我国公民,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引渡条件,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是否违反我国刑法,我国是否有管辖权,都必须拒绝引渡。需要注意的是,在《引渡法》颁布之前,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并没有将本国国民作为绝对不引渡的条件,而是作为相对不引渡的条件。比如《中泰引渡条约》第五条规定:缔约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规章制度。在处理与泰国的引渡案件时,国民不是应当拒绝引渡的案件,而是可以拒绝引渡的案件。[第页]

(2)在收到引渡请求时,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已经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罪行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刑事诉讼已经终结,应当拒绝引渡。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国司法主权的权威,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利。这里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司法机关,包括中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机关。有效判断,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无罪、免刑的判决。刑事诉讼已经终止,是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案件。在审查我国司法机关是否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终止刑事诉讼时,要注意一个时限,即收到引渡请求后。只有当外交部收到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我国司法机关已经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才是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我国司法机关在收到引渡请求时,正在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包括已经作出相关判决但判决尚未生效的。不是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况,而是本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况。

(3)如果因政治罪请求引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避难权,应当拒绝引渡。这一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政治罪请求引渡,应拒绝引渡。这个规则也叫做政治不引渡原则。政治它是引渡法特有的概念,是一个法律概念,并不涉及一个国家是否有所谓的政治犯问题。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与政治犯规定,也不承认国家有政治犯是的,但是这些国家的引渡法几乎都规定政治不引渡原则,并采用政治措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缔结的中国引渡条约也已被采纳政治或者政治性质的犯罪措辞。政治不引渡该原则由来已久,几乎与现代引渡制度不谋而合。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1833年颁布的《比利时引渡法》规定政治不引渡原则。被各国广泛采用政治不引渡这一原则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各国愿意在打击普通刑事犯罪方面进行引渡合作;另一方面,各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同,一般不愿意为涉及其他国家的政治性质的犯罪提供引渡合作。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即使是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基本相同的国家,也普遍遵守为了国家利益和外交关系。政治不引渡原则。例如,1978年,一名叫做多尔蒂的北爱尔兰共和军成员在***害一名英国安全部队成员后逃往美国,英国向美国提出引渡多尔蒂的请求。美国拿走了政治不引渡基于原则拒绝引渡。考虑到以上因素,本条明确规定因政治罪请求引渡,应拒绝引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庇护,应拒绝引渡。这里的规定庇护权,是指中国给予因政治原因寻求庇护的外国人的避难权,包括在中国境内居留不受驱逐、遣返或引渡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因政治原因申请庇护,可获得庇护权。被请求引渡人在中国获得避难权后,无论犯了什么罪,都应拒绝引渡。[第页]

(4)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地位等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被处决,或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上述原因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应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也是国际通行的引渡制度的一部分,是对犯了普通罪的人的一种保护制度。其目的是防止那些被指控或被判定犯有普通罪行的人在请求国受到迫害或不公正待遇。这里说的是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处罚,包括刑事诉讼和对任何罪行的处罚。例如,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因抢劫而被请求引渡,但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或政治观点而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平待遇,则应拒绝引渡。

(5)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请求国的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罪行纯粹是军事罪行,应拒绝引渡。军事犯罪不引渡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将军事犯罪排除在外,主要是因为军事犯罪不是普通犯罪,违反了某国法律所规定的军事义务,只侵害了该国的军事利益,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如果在这种只涉及侵犯一**事利益的犯罪中进行司法合作,无异于军事合作,远远超出了刑事司法合作的范畴。因此,各国普遍将军事犯罪作为拒绝引渡的条件。在适用这一规定时,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判断是否纯粹是军事犯罪时,既要考虑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要考虑请求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中,即使一国将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定义为军事犯罪,但不构成普通犯罪,另一国也应拒绝引渡。第二是这里所说的纯军事犯罪是指根据我国或者请求国的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只构成军事犯罪,不构成其他犯罪。比如战时自残罪,战时开小差罪等。属于我国刑法第十章违反兵役罪规定的罪名,但战时自伤和战时开小差根据我国刑法不构成其他犯罪,这两种行为属于纯军事犯罪形势。比如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战时破坏居民罪、掠夺居民财产罪、虐待罪,都属于我国刑法第十章违反兵役罪规定的罪名还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人罪、伤害罪、抢劫罪、侮辱罪等。根据我国刑法。因此不能认定为本项规定的纯军事犯罪。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这种情况时,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法条竞合犯从重处罚的原则,一般只按照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战时破坏居民财产罪、掠夺居民财产罪、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数罪并罚。但是,这些行为不能视为纯军事犯罪情节,作为应拒绝引渡的罪行。[第页]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如果由于犯罪追诉期限已过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刑事责任的,应当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对司法主权的尊重和对被请求引渡人权利的保护。根据我国或者请求国的法律,如果不应当追究被请求人的刑事责任,将被请求人引渡到请求国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对被请求人利益的侵害。在实践中,如果根据请求国的法律,不应当追究被引渡人的刑事责任,请求国一般不会提出引渡请求,因为即使引渡了并且成功了,实际上也无法追究被引渡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在适用这一规定时,主要是审查根据我国刑法是否不应当追究被请求人的刑事责任。该规定列举了不应追究被请求引渡人刑事责任的两种情形,即该罪已过追诉时效还有被请求引渡的人已被赦免。在审查犯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时,主要依据我国《刑法总则》第八条老化规章制度。这里说的是原谅在中国,它的特点是特赦制度。根据《宪法》第67条第17项和第80条,大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由主席发布。如果我国对被请求引渡人所犯罪行有管辖权,根据我国大赦规定免予刑事***,应当拒绝引渡。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已经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应当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一贯坚持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是我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并于1988年11月3日生效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国际义务。公约第三条规定:1?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个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到该国。2?为了确定是否存在这种依据,有关当局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在适当情况下,有关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做出了定义。同时,对这些被禁止的性行为也有具体的规定。此外,在适用该条款时,除了根据我国法律认定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外,还可以参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相关规定。[第页]

(八)请求国基于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拒绝引渡。但是,除非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给予被请求人在其法院出庭重审的机会。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是指在审判中被告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有罪判决以及相关的审判活动。考虑到缺席审判在一定程度上使被告人丧失或失去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机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我国不承认缺席审判时作出的外国判决,同时也不允许根据请求国的缺席判决决定引渡。然而,这一规定包含一个例外,即如果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给予被请求人在他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新的审判的机会,它可以同意引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请求的人在出庭时有机会获得新的审判。如果被请求人不放弃这一机会,原缺席判决的效力实际上将被否定,审判程序将重新启动,被请求人的诉讼权利将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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