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有效期(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有效期【2023更新】)

网友 百科知识 2026-01-23 02:17:32 0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有效期【2023更新】-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多少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于1999年12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在此之前,全国各地的地方***都有类似的管理制度,但在名称和管理方法上没有统一的指导,如开工报告和开工许可证。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定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已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扩展数据: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批准的建设项目;

2.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建设要求;

4.已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建筑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的,该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满六个月未开工的,可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期。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参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意见。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由规划管理部门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后六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满六个月未开工的,可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期。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动工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详细施工方案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详细施工方案。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市、县人民***或者镇人民***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报请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庄规划区内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县人民***所在地的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公布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前,未以听证会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参考: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城乡规划法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199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评价以及批准和颁发。《条例》第二条所列其他民用核设施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许可事项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实施核电厂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和必须遵守的条件。第四条核电厂选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电厂可行性报告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选址的审查意见。第五条核电厂建造:根据《条例》第九条,在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允许运行单位开始浇筑核岛基础混凝土。第六条核电厂首次装料和调试: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国家核安全局签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后,允许运行单位首次将核燃料装入堆芯,进行核电调试,增加功率,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试运行。第七条核电厂运行: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后,允许运行单位在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运行。第八条核电厂退役: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家核安全局出具核电厂退役启动批准书后,允许运行单位启动退役活动;《核电厂最终退役批准书》签发后,核电厂最终退役即获得批准。第九条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设计寿命期,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第十条在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核安全局可以根据确保安全的需要,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条件。核电厂运营单位要求变更许可条件以外的与核安全有关的内容或者变更核电厂安全许可条件时,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实施。第三章核电厂安全许可申请第十一条核电厂建设申请人必须在核电厂选址前6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的文件。第十二条核电厂建设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在选址后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筑前12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建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同时提交相关文件(第五章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人,必须在核电厂首次向堆芯装料前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同时提交相关文件(第五章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核电厂运行许可申请人必须在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之日起12个月后,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3),同时提交相关文件(第五章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申请人必须在核电厂退役前两年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退役申请书(格式见附表4-(1))。最终退役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最终退役申请书(格式见附表4-(2)),同时提交相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四章核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审查第十六条为了确定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保护核电厂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过量辐射危害。审查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申请的目的是:

(1)核电厂选址审查意见:从安全角度确定核电厂与所选厂址的适宜性;

(2)核电厂建造许可:审查核电厂的设计原则,以得出核电厂建成后能否安全运行的结论;

(3)核电厂首次装载批准书:确定核电厂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建造,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是否达到要求的质量,是否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

(4)核电厂运行许可:确定试运行结果是否与设计相符,审批修改后的运行限制和条件;

(5)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确定核电厂的退役步骤和退役阶段的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第十七条相关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申请书》及所附文件后一个月内回复是否受理申请。受理申请后,开始审核;

(2)国家核安全局委托核安全技术单位进行技术评审,由该单位负责出具评价报告;

(三)当审查涉及环境保护、卫生保健、劳动保护、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等问题时,国家核安全局可邀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的代表或专家参加有关审查会议;

(四)在评价过程中,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及时回答和说明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的问题或相应补充或修改资料;

(5)国家核安全局将《评估报告》提交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负责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建议;

(6)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人应代表所有供应商或承包商与国家核安全局联系。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程序见附表5。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到期,需要继续运行。

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建造许可后,应当确保核设施的整体性能符合核安全标准的要求。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建造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但是,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评估不存在安全风险:

(一)因国家政策或行为延误核设施建设的;

(二)用于科学研究的核设施;

(三)用于工程论证的核设施;

(4)乏燃料后处理核设施。

核设施建造完成后,应进行调试,以验证是否符合设计的核安全要求。

核电厂、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核电厂、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民用核电厂、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简称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等安全许可事项的许可程序。

本规定适用于核设施转移、变更运行单位和搬迁等活动的审批。第三条核电厂、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是指:

(a)核电厂和装置,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蒸汽供应和供热厂;

(二)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和除核电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以下简称研究堆),按照潜在危害程度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配套建设核设施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设施的安全许可应当与主核设施的安全许可一并办理。第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办理核设施安全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并按照本规定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第二章申请和验收第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二)有一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资金能力;

(四)具有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持和持续改进能力;

(五)具备核损害赔偿的应急能力和资金保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选址要求完成核设施选址安全评估和论证,在符合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选址审查申请和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取得核设施选址审查意见。第七条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设施建设申请书;

(二)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质量保证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可以开始建造(安装)与核设施安全有关的重要构筑物或者浇筑基础混凝土,并按照核设施建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相关建设活动。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提交核设施建设申请时,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中调试大纲的内容不符合提交条件的,在征得国家核安全局同意后,可以根据核设施建设的进展和国家核安全局的要求进行补充提交。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十年。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可以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选址和审查申请以及核设施建设申请。国家核安全局在核发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时,同时出具核设施选址审查意见:

(一)新选址的拟建核设施为三级研究堆;

(二)在现有场址上建造新的研究堆,如果新的研究堆的安全要求不高于该场址上现有的核设施,并且该场址已经过安全技术评估并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三)在现有核燃料生产基地建设核燃料循环前端设施(铀提纯转化、铀浓缩和部件制造设施);

(4)由工厂制造或组装的浮动或移动式核电厂的厂址,已在工厂内首次充电和调试,并经过安全评估和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第九条核设施首次运行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设施营运申请书;

(2)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3)质量保证文件;

(四)应急预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取得核设施营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装料和投料,并应当按照核设施营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装料和投料活动,以及装料和投料后的调试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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