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工作应当贯彻什么方针(文物工作贯彻的方针是什么,文物工作要贯彻什么方针)

网友 百科知识 2026-01-23 02:16:55 0

文物工作贯彻的方针是什么,文物工作要贯彻什么方针-文物工作应当贯彻什么方针政策

我国文物保护应贯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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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提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暂时堵字理论和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基本原则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贯彻“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贯彻“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总体目标是:到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文化遗产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到年,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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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规定,文物工作实行()的方针。a、保护第一B、抢救第一C、合理利用D、加强管理。

根据《文物保**》的规定,国家对文物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文物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宁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办法(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具有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古人类化石和地震遗址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宗教事务、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自治区地下和内陆水域遗留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

文物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六条各级人民***应当优先保护下列文物:

(一)长城、岩画、石窟寺、大型古文化遗址、古脊椎动物化石遗址、古植物化石遗址、古墓葬和古建筑;

(二)珍贵文物;

(三)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革命历史文物;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文物。第七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捐赠文物保护事业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九条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就地保护。未经法律批准,不可移动文物不得移动或者拆除。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和使用,不得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原状。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第十二条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布实施。

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进行登记记录,建立档案,制定具体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除或者重建。拆除和修缮费用由有关人民***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予以解决;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为违法建筑,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危险物品;

(二)采石、采矿、毁林、开荒、采挖、取土、射击、狩猎;

(三)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安全的活动。第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等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相协调。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六条列为旅游景点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由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者实施。

被列为旅游景点的文物保护单位,其管理者应当将不低于门票收入20%的资金存入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和保养,并每年将提取资金的数额和使用情况告知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受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遵守文物保**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文物行政部门和宗教事务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以下简称《文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文物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和文物建设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破坏。第四条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财政对文物保护的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收藏和安全设施建设的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第七条文物保护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文物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第八条一切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县(市、区)、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文物保护志愿者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第十条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省人民***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

(二)监督检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三)监督检查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四)依法受理与文物保护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五)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文物流通领域的执法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依法直接处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文物行政部门设立的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文物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文物的日常保护、收藏、展示和研究工作。第十五条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文物鉴定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文物的等级鉴定、司法鉴定和其他鉴定工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文物鉴定组织,受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委托,承担相关的文物鉴定工作。

从事文物鉴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鉴定,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三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规定的职权,在征求所有权人、使用人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为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报同级人民***批准公布,并依法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上级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选择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作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行政部门选定的不可移动文物报请人民***批准时,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和专家意见。

大型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和壁画;

(二)近代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历史价值的重要史迹、实物和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珍贵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

(四)不同历史时期的重要文献资料,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个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个时期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第四条文物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内河和领海内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随其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在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收藏和收购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第六条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应当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和旅游开发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政策,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破坏。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项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项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文物安全责任制

第一,落实安全措施。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领导亲自部署,精心督导。重点是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到安全自检、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杜绝因防火防盗安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造成的火灾***等文物不安全事故。第二,加强安全监管。文物保护单位所在乡镇(街道)人民***为管理部门,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文物行政管理和乡镇科技宣传中心为监管责任部门,乡镇人民***和阳阿沙街道办事处每年要与村委会签订责任书,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各项安全措施。要建立消防防盗安全制度,落实管理人员,确保消防防盗设施完好有效,消防防盗器材配备齐全,确保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要加强防火防盗教育培训,制定完善防火防盗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深化安全整改。根据各镇(街道)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特点,特别是用于宗教、民俗活动的古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要加强电力线路的规范布局、专人香火管理、易燃物堆放场所和可移动文物存放等,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排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和壁画;

(二)近代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历史价值的重要史迹、实物和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珍贵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

(四)不同历史时期的重要文献资料,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个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个时期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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