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欠公司(债务清欠公司的存在是合法的吗,债务清欠公司经营范围)

网友 百科知识 2026-01-23 02:16:23 0

债务清欠公司的存在是合法的吗,债务清欠公司经营范围-

讨债公司讨债合法吗?

合法的方法;

一、“书信电报”讨债法

(1)它是指债权人可以通过向债务人发送信件、电报、传真或电话来收回债务和清偿债务。

(2)优点:经济实用;无害友好,便于改善关系;作为应急措施,便于及时中断处方;方便债权人收集和保全证据。

(3)使用范围:一直保持密切业务往来者;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很少或没有争议;债权数额不大,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距离远,交通不便,或者债务人多,且相对分散;债权人希望收集和保存确认文件。

二、“会议”讨债法

(1)优点:方便易操作,有利于提高催债效率;便于充分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便于债权人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或“攻坚战”。

(2)适用范围:债务人众多,但相对集中在某一地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易有异议或争议;虽然债务总额不大,但很多债务人的平均债务额并不大。

第三,“公证”讨债法

优点:强化债务人的还债责任感;可以不经过审判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作为对债权人延误时效的一种补救;

第四,“代位”讨债法

适用该法要注意:债权转让必须经债务人同意,不得获利;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的大小;应考虑代位权的可行性;

第五,“律师辅助”讨债法

(1)律师的重要作用:督促;员工角色;骨干功能;代理功能;助理角色;预防效果。

(2)律师的主要业务是清理账目,分析债务原因;信件提醒;行政干预;召集债务人会议;债权转让;两地律师合作调解;签署债务清偿协议;要求工商和财政部门配合清理账目;诉讼。

第六,“合并结算”的讨债法

实施步骤:撮合和合并;签订保护债权的协议;履行协议,实现债权。

第七,“留置偿清”的讨债法

(1)优点:保证债务人实现债权;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留置权与抵押相同。

(2)适用条件: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用债务人财产为前提;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应当是债权人根据合同合法占有的财产;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实现留置权。

第八,“抵押”讨债法

(1)操作方式:抵押;行使抵押权及其例外;实现抵押权

(2)应注意:检查抵押人是否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应符合法定条件;贯彻“多退少补”的原则;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谨防债务人提供虚假担保。

第九,“劳动还债”的方法

(1)优点:即使债务人难以直接履行货币债务,也能保证债权的实现;它为债务人提供了宽松便利的还款条件,使债务人能够积极偿还债务;方便解决***,促进团结合作。

(2)适用条件:债务人应具备提供劳务的能力;债务人提供的服务应当是债权人所需要的;债务人应当自愿提供服务;债务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劳动偿还债务,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诉讼时效”讨债法

(1)诉讼时效要注意一般诉讼时效(2年)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具体操作方法: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时效未届满的讨债事项,可以“礼”随“兵”;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债权人因主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中断诉讼时效,变被动为主动;“诉讼时效延长”的正确适用;另想办法实现正确的要求。

第十一条,“诉前保全”讨债法

(1)优点:防止债务人转移、挥霍或隐匿财产,为债权人实现权利创造条件;督促债务人自觉清偿债务;辅以诉讼手段,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

(2)适用条件:申请诉前保全的主体;申请诉前保全的事实依据;提供担保;在法定期限内***。

(3)注意事项:债权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前,应密切关注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置情况”;债权人不得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申请诉前保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行使***权;当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时,可以直接***。

第十二条,“诉讼保全”是讨债法

(1)优点: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或变卖应成为执行标的的财产;让债权人主动讨债,让债务人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与执行程序相衔接,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

(2)适用条件:诉讼中只有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才能适用财产保全;诉讼中执行财产保全的原因有: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判决可能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担保。

(3)应注意的问题:注意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无法提供经济担保的债权人,在诉讼中提出保全申请的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其经济状况;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实施保全措施后,不排除债权人通过诉讼中调解、诉讼中调解或者诉讼外调解等方式清偿债权债务;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保全财产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三,“先执行”讨债法

(1)适用“先予执行”的具体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执行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具有提前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监督催收”是讨债法

(1)适用条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必须是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案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支付的义务;托付单可以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强制执行”讨债法

(1)适用条件:申请执行人应为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债权人或实体权利人;申请的执行人必须有执行的依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应当是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

(2)应注意的问题:及时申请,避免“失权”;“王牌”在手,逼其就范;积极配合,保证效果。

第十六,“寻找隐藏的财富”讨债法

(1)债务人隐匿财产的方法:就地藏匿;藏在不同的地方;和你一起躲;利用虚假合同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利用假案转移财产;利用秘密金库或秘密账户隐藏财产;虚假债权其实是隐性财富。

(2)法律对策:及时申请执行,为执行搜查创造条件;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发现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法院;债权人对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从轻处理;为了使人民法院搜查有所得,债权人应当积极提供搜查线索。

第十七条,《拍卖、变卖、清偿债务法》

强制拍卖要注意:强制拍卖的执行机关;强制拍卖的条件;强制拍卖的前提;强制性限制;准备强制拍卖;实施强制拍卖;直接结算。

第十八,法律的“司法”协助讨债

(1)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委托执行:委托执行的前提;委托执行必须提交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提交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委托执行的依据;委托执行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符合委托执行的条件;委托执行的具体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循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受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

(2)涉外案件中的委托:债权人要在境外追债,即申请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时,应按照我国的相关程序办理;债权人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应当遵循中国的有关程序和规定。

企业清偿债务合法吗?

依法设立的企业,清偿债务的企业是合法的。还债企业的主要业务是为债权人讨债。清偿债务的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75条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676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债务结算公司是非法的。不成功他们不收费是假的。为什么要说谎?

现在他们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下,找所谓的“还债公司”来反对法律程序,而“还债公司”如果知道案件在法律的执行程序下,是不会接受这样的委托的。如果公司涉案,可以告诉法院执行庭,法院执行庭会介入解决。如果公司在介入过程中有伤害你母亲的行为,你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向当地公安局、检察院投诉,将公司作为刑事案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果这是你妈妈唯一的一套住宅,即使出现暂时延期还款,法院执行庭也不会查封房子,因为有政策保障贫困居民的住房安全。

债务清偿的合法性与非法性

债务清偿,利用法律手段和途径实现债务清偿,是保障经济秩序、实现债务清偿的客观要求,也是讨债人即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不能正确理解这一原理,以为债权和债权人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很多人不知不觉成为债务人甚至铁窗的重要原因。据报道,近年来,为了讨债,一些人无视法律,将扣押车辆作为清偿债务的“有效”手段,这种情况相当严重。据统计,还债就扣车,还债就扣各种车。“扣车实现债务清偿”是典型的“非法债务清偿”。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非法使用强制手段剥夺对方对汽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或者阻碍对方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扣押汽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非法债务清偿有多种形式。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为了追偿(实现债务清偿)而私自扣押人、财、物、货,是违法的。诈骗抢劫、行贿受贿、***伤人、以暴力威胁他人财产、以其他方式非法威胁他人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侵害第三人等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所以非法债务清偿是实现债务清偿的第一大忌。

委托律师通过非诉讼调解实现债务清偿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一个法律制度,允许争端双方将其争端提交第三方裁决或仲裁。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中,也有允许不确定的、特定的“第三方”调整和裁判***的规定,包括允许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债务清偿的“非诉讼调整”。非诉调整就是调解。律师可以由一方委托,也可以由双方委托。律师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不诉诸法律程序。在查清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履行义务能力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最终解决***。委托律师代理、庭外调解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解决各类***的重要方式,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律师熟悉法律规范和程序,委托律师调解和委托律师通过非诉调解解决债务具有突出的优势,特别是在疑难债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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