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不属于违反保密法律应承担的责任(不属于违反保密法律应承担的责任【2023更新】)
不属于违反保密法律应承担的责任【2023更新】-什么不属于违反保密法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泄露国家秘密的人依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首先,正确的罪名是“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2.本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的严重行为。
国家保密法规主要是指1978年以后的几部保密法规。各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凡违反本具体实施规定,按照上述现行有效保密法规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责任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认定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
3.根据保密法和刑法,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从泄密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泄密的秘密内容、密级、危害后果等客观行为来确认。同时也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认定,比如是故意还是过失泄露,泄露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恶劣等。比如,为谋取私利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的;在战时、国家高速政策等特殊时间、地点泄露国家秘密的;秘密内容很重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等。,一般可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4.这类犯罪一般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但是,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掌握或者知道一些国家机密,可能会泄露出去。因此,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刑。
5.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
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的秘密事项:
(一)国家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和有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项的活动;
(七)国家保密部门确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国家秘密。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秘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损坏;“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违反保密法的责任是什么?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因违约或侵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责令侵权人将含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者销毁。
3.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一)以***、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在前款所列行为中,明知是商业秘密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违反保密法的责任是什么?
违反保密规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违反保密规定的劳动者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对其处以罚款;2.民事责任。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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