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
外地人可以在上海买房离婚吗?
是的,需要变更登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条例》对此有相应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地产登记:
(一)登记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地产,被另一方增加为共有人的;
(二)登记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变更为夫妻另一方所有的;
(三)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地产变更为一方所有的;
(四)房地产共有关系由等份额变为共份额,或者由共份额变为等份额。
扩展数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土地范围内有他人土地使用权记载事项的,视为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土地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视为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
(一)有单方预告转让房屋建筑工程的;
(二)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单方预告的。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质押、租赁等其他房地产权利的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其他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占有、使用、经营、处分房地产的权利的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五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依法核实确认房地产权属,制作和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处和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受市房产局委托,在规定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登记。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受市不动产登记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处和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领导。第二章总则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经核实准予登记的,由市房产局发给房地产权属证书:
(一)以出让、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的原有房屋或新建房屋;
(三)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房屋或者新建房屋。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经核准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利不予登记。第七条依照本条例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定的登记文件;提交的文件应为原件或复印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一)买卖;
(2)交换;
(三)赠与,但遗赠的除外;
(4)抵押;
(五)建立代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以申请:
(一)以出让、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新建房屋的所有权;
(三)继承和遗赠;
(四)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五)仲裁机构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调解书;
(六)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地产权利,当事人应当同时申请登记。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地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该建筑为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直接代为登记:
(一)由市房产局依法管理的房地产;
(二)人民法院裁定该房地产无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定期验证。
房地产权利证书不得涂改。
房地产权属证书毁损,经查验可以换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换发后,原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注销并备案。
房地产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挂失,并在本市主要报纸或者市房产局指定的境外报纸上声明;报后三个月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补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第十五条登记机构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簿,全面、真实、准确记录不动产登记情况,并永久保存。
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与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记载和当事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的内容一致。
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核对不动产原始凭证,以不动产原始凭证为准。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变更的,应当加盖登记机构的核对印章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姓名印章。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农村宅基地和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宅的登记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等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及相关事项进行记载和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不动产依法登记有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日期确定顺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市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的日常工作。县不动产登记处受市登记处委托,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区、县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市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房地产登记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第二章总则第七条房地产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
(2)验收;
(3)复习;
(四)核准并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五)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的最小单位是土地和房屋。土地基本单元是指具有封闭的土地权属界线的地块或空;房屋的基本单元是指具有固定的维护结构、规划确定的功能齐全、独立使用、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特定空房间。第九条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但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以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新建房屋;
(四)继承和遗赠;
(五)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
(6)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房地产权属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七)仲裁机构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和调解书,确定房地产权属的;
(八)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地产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单一按份共有人可以单独申请处分其房地产份额的登记,但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第十一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法律代理关系的文件。第十二条申请房地产登记,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提交本条例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第十三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书和其他必要材料,并向申请人询问有关登记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回执,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不齐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补正申请登记文件的日期为受理日期。第十四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日期为登记日。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中,发现申请登记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当场核查。现场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申请人补充材料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实地考察的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查时限。
上海在建项目抵押需要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吗?
需要。
县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和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处: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房屋建筑工程抵押应由房屋土地勘测机构出具证明,并向成果管理部门备案。成果管理部门建立预测财产表后,当事人方可申请房屋建筑工程抵押预告登记。
二、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建筑抵押预告登记时,不得使用房屋建筑面积预建产权表结果,预建产权表结果数据仅供管理部门掌握新建房屋动态,不得用于房地产登记。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抵押预告登记,应当使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预计财产表数据。
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所称房屋调查报告,不包括房屋建筑面积的预建产权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