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省志愿服务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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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相关的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共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体力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和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经费和资源,促进志愿服务发展。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志愿服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经验推广,将志愿服务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办公室还承担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志愿者登记、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和维护,制定管理规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司法行政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志愿服务工作。第六条共青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具体组织大型活动志愿服务,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参与志愿服务信息化、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
工会、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科学技术协会、慈善组织等团体和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志愿服务工作。第七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志愿服务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精神,倡导全社会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八条每年的3月5日是浙江志愿者日。第二章志愿者第九条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和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其陪同。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造成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一起参加志愿服务。第十条志愿者可以注册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通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一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a)自愿参加或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拒绝违背本人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为志愿服务获得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培训和保障;
(五)获取志愿服务记录的证明;
(六)对志愿服务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
(三)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四)保守在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尊重和维护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何时实施?
近日,国务院发布《志愿服务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根据条例,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共服务。志愿者可以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组织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同意成立的城乡社区和组织,可以在其社区和单位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条例》还规定,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经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工作。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说明可能存在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答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及相关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由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和团体成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注册或者被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和时间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第四条省、市、县(市、区)设立志愿服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成员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及相关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的指导和保障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第五条各级人民***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促进志愿服务发展。第六条倡导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宣传志愿精神,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七条每年的3月5日是浙江志愿者日。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第八条省、市、县(市、区)应当成立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为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协会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根据需要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会或者团体会员。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志愿服务制度;
(二)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考核和表彰;
(三)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制定志愿服务评价制度;
(五)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和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志愿服务应当有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实行注册志愿者登记制度。
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由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制定。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第三章志愿者第十二条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第十三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有关志愿服务的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考虑志愿服务;
(六)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七)退出志愿服务组织的;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五)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七)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了解到的隐私、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志愿服务第十五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以及社区和大型社会活动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者和其他有需要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第十六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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