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救助(婚姻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婚姻家庭法救助措施的作用有哪些)
婚姻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婚姻家庭法救助措施的作用有哪些-婚姻救助措施
引言:《婚姻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受害人提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被害人有权提出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劝阻、调解。被害人提出遗弃家庭成员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判决。
《婚姻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婚姻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离婚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对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拒绝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财产分割、继承、探望子女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负责协助实施。
《婚姻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