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

网友 百科知识 2026-01-23 01:39:00 1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前置适用于所有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有前置程序吗?

有一个预编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首先要申请劳动仲裁;不申请劳动仲裁,就不能打官司。因为劳动仲裁必须在诉讼之前,所以称之为“诉前仲裁”。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劳动仲裁前置有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发生下列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讼:(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的,视为未支付劳动报酬***,作为普通民事***受理。(2)当事人仅就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普通民事***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实际上是指劳动争议事实已经经过仲裁程序,并不是要求所有当事人都经过仲裁程序。如果要求所有当事人都走仲裁程序,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和意愿。预设仲裁程序的目的是尽可能在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不增加人民法院的负担。如果仲裁程序有不规范之处,应在诉讼中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产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平、及时和以调解为主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是法定的前置程序

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讼。《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因此,劳动仲裁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仲裁期间擅自退庭

48岁的王先生家住通州区永顺镇,曾在通州建委设立的与城管性质相同的巡逻队工作。

6月,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理由是他在巡警工作近三年,通州建委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周末、节假日、平时未支付加班工资,突然以违反劳动法为由将其辞退,要求通州建委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5月,通州仲裁委作出《京通劳动仲裁决定书》,认定王先生在仲裁开庭期间退席,视为其撤回仲裁申请。

直接向法院***是违法的

7月,王先生***至通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通州建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并强调在仲裁期间未撤诉。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向通州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开庭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导致仲裁机关作出决定,视为王先生撤回仲裁申请。现王先生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讼,违反法定程序。

10月,通州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王先生的诉讼。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以同样理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的请求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现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符合法定程序,通州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据此,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官介绍,在民事案件(离婚案件除外)审理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同意中途退庭的,法院将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另一方面,如果被告有上述行为,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本案中,王先生在仲裁过程中的退庭,视为撤诉,实际上是没有经过仲裁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

1.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程序,实际上是指劳动争议经过仲裁程序,并不是要求所有当事人都经过仲裁程序。如果要求所有当事人都走仲裁程序,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和意愿。预设仲裁程序的目的是尽可能在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不增加人民法院的负担。如果仲裁程序有不规范之处,应在诉讼中予以纠正。2.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必须是共同的。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这一规定,认为在诉讼阶段可以追加被告单位是合理的。3.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明确规定,在诉讼阶段可以追加被告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双方为当事人;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为一方。订立或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或者实际用人单位难以确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办理劳动合同的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可以将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列为当事人;如果不纳入仲裁,可以按上述原则列为诉讼一方。此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虽然在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可以找到模糊的描述,如1997年3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批复第五条的规定,但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

第一,劳动仲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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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是否必须进行仲裁前处理

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所以,如果要将劳动争议告上法庭,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就是先仲裁后仲裁。

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例外有哪些弊端?

(一)劳动仲裁裁决效力不够,不利于仲裁机构发挥主动性。

中国实行“一裁两审”制度。仲裁只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是必经程序。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以提***讼,而仲裁裁决在诉讼过程中对你没有任何约束力,导致很多当事人进行仲裁只是为了给以后提***讼打基础,并不关心仲裁的质量和结果,所以在仲裁过程中并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的态度也会对仲裁员产生影响,使其放慢速度,不积极履行职责,而只是为了履行程序,造成裁决错误,对劳动仲裁机构的积极作用发挥极为不利。

(二)仲裁和诉讼,增加维权成本。

1.首先是时间的增加。按照现行制度,一般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0天,复杂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为90天。民事诉讼期限一审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这样,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可能需要一年以上才能解决。

2.其次,成本增加。仲裁和诉讼过程中要聘请律师,还有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等。由于仲裁和诉讼持续时间较长,这些费用的总额会较大,可能导致劳动者最终得到的赔偿或补偿不足以支付这笔费用,很多劳动者难以承受。

仲裁剥夺了一些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只有经过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讼,也就是说,如果争议没有经过仲裁,就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列出了仲裁部门的受案范围,不在所列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导致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从而无法获得合理的司法救济。

3.仲裁部门可能会决定不受理一些案件,从而将这些***排除在诉讼之外,这严重侵犯了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宪法权利。

4.由于***无法通过司法救济和法律途径解决,一些人可能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自救,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四)鉴于仲裁前置程序的缺陷,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尤为重要。

1.完善立法,扩大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既然仲裁是诉讼中的必经程序,那么没有仲裁就不可能进入诉讼程序。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仲裁应当受理所有劳动争议案件。

2.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合同自由和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往往导致仲裁成为一种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但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或者在***发生后协商是否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可以促使其积极行使权利。同时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通过立法增强仲裁裁决的最终效力,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3.加强劳动争议仲裁监督。仲裁部门应加强内部监督,实现行业自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仲裁员给予一定的处罚,严格规范仲裁员的行为,提高仲裁的可靠性。

4.法院还应加强对仲裁裁决的监督,扩大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驳回违反相关规定的裁决,并责令仲裁委员会重新做出裁决。

仲裁前置程序的含义是什么?

法律主观性:

仲裁前程序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如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因解雇、辞退、辞职产生的争议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期满不***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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