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23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23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日期为-03-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经两会通过后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于1997年5月9日由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双规的依据是1994年实施的《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称“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除工人以外的工作人员。
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以任命或者派遣方式任命的人员。第三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严禁向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泄露举报人身份或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信息。
监察机关可以对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条件和标准由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财政部门制定。第四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制定。第五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监察机关和派出的监察人员第六条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派出的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向派驻本部门的下级行政机关派出监察机关或者监察人员。第七条派出的监督机构或者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监察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的决定、命令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受理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和检举;
(三)调查处理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被监督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复议决定的申诉;
(五)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
(六)督促被监督部门建立廉政勤政规章制度;
(七)办理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派出的监察机关或者监察人员行使与派出的监察机关相同的职权。但是,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关或者监察人员,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的监察机关向下级行政机关派驻部门派出的监察人员,应当经派出监察机关或者派出监察机关批准,方可行使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第九条派出的监察机关或者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的程序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程序相同。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权第十条监察机关为了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一条监察机关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扣、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暂扣或者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发出监管通知书,并制作暂扣或者封存材料清单,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并签字。
被暂扣或者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由监察机关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者挪作他用。第十二条对与案件有关的下列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变卖或者转移:
(一)能够证明案件的财产;
(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财物;
(三)出售或者转让给他人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扣押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有关的财物。
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时,应当发出监察通知书,并制作有关财产清单,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第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监察机关领导人批准。
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督人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暂停涉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履行职务,是指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建议,暂停涉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活动。
监察机关建议中止履行职责的情形包括:
(一)涉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管人员继续履行职责,将对其工作产生不良影响或者造成损失的;
(二)涉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管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或者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引诱、打击报复的。
监察机关建议中止履行职责时,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职务的决定。
经调查核实,没有违反行政纪律或者不需要给予***以上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职务措施,并在相关范围内公告。
视察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督,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视证据,重视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五条督导工作应当与教育和惩处、监督检查和改进工作相结合。第六条监督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一级监察机关为主。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批准,可以向***部门派出监察机关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十条监督员必须熟悉监督业务,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监察机关正副领导人的任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后报请决定。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实行监察制度。第十三条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监事。第十四条监事办理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国务院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所属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和本级人民***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3)下一级人民***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监察机关还对乡、民族乡、镇人民***的国家公务员和所辖乡、民族乡、镇人民***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的决定、命令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和检举;
(三)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监察机关的职权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政纪行为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时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责令涉嫌案件的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人员的职务。
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1.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二。第五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将教育与处罚、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三。第六条修改为:“监督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投诉或者举报。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回复处理结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以及与举报人有关的情况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4.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实行派出监察人员交流制度。”五、第十八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政和效能进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的决定、命令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和检举;
“(三)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不及物动词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办理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可以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请求协助的事项和要求,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七、第二十三条增加两项,作为第六项、第七项:“(六)需要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九、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民***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执行。
“人民***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记入被处分人员的档案。”10.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有关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的监察,适用本法。”十二。将本法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公务员”,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本决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监察法规定的调查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监察法中十二项调查措施的内容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转移、查封、扣押、搜查、勘验、鉴定、留置)。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将接受监察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的监督。监察法中十二项措施的具体内容在我国的监察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每一项都是对监察机构和公职人员非常重要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监察机构和公职人员应当把这十二项措施作为日常工作的指导纲领,切实为人民谋福利,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侦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移送、查封、扣押、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由有关人员签名盖章。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其他重要的证据收集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留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应当将留置措施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时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责令涉嫌案件的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人员的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