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

网友 百科知识 2026-01-23 01:36:18 1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劳教是什么意思

解除劳动教养的时间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时还对正在依法执行的人员宣布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予执行。至此,中国实行了近60年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干净彻底地画上了句号。这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

但是,除了“小劳教”之外,还有一个“大劳教”的问题,就是其他许多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制度,包括收容教育制度、收容教养制度、强制戒毒制度、强制医疗制度等。和“小劳教”一样,其根源在于强调秩序而忽视自由,强调安全而忽视人权,强调效率而忽视约束。都是后劳教时代。

从改革到彻底废除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讨论至少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1997年刑法修改时,犯罪学家、北京大学教授楚指出,这次修改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解决劳动教养问题。但由于当年法律修改仓促,解决这一问题涉及一系列复杂问题,决定法律修改暂不涉及劳动教养,这一问题另行解决。

“小劳教”废除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拘留也将成为问题。以前在劳动教养1-3年剥夺人身自由的幌子下,治安拘留15天或者合并执行20天,似乎都不是什么突出问题。但劳动教养废除后,对治安拘留合法性的讯问已经无法回避——公安机关决定剥夺一个人人身自由15天甚至20天。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仍然有足够的理由担心这种不受限制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因此,治安处罚,尤其是治安拘留,今后应该加以完善,比如在各级法院设立治安法庭,对其适用简易程序,并使治安拘留接受司法审查。

此外,还有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以及过度的刑事拘留权、留置权,甚至公安机关的“双规”、“双指”,等等。这些都是后劳教时代应该重视并逐步解决的问题。

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1.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废止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宣告结束。从中央决定废止劳教制度,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废止劳教制度,短短一个多月,中央兑现承诺的改革勇气,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彰显了***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2.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在特殊时期推出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这种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因缺乏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程序不当等问题日益受到诟病。在一些地方,它甚至演变成有关部门***、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手段,要求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强烈。由于劳教制度可以不经法院审判就宣判,没有辩护救济制度,没有透明度,往往一些劳教人员在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就被劳教了,有的还受到了严厉的处罚。这种制度极易侵犯人权,更有违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及时废除它对弘扬法治精神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

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1957年8月1日NPC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NPC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同时废止。

第二条1979年11月29日NPC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NPC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予以废止。

第三条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依法被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予执行。

年,通过了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

11月15日公布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取消劳动教养制度。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实行了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动教养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废止后,依法正在被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执行。废除劳动教养的原因

(1)劳动教养违反宪法。

这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它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5条)和人权保护原则(第33条)。第二,直接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1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二款)。”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数年甚至数十年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这是比逮捕更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自然要遵守宪法第37条的规定。

(2)劳动教养违反了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动教养一次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最长可达四年。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很多地方采取“连续劳动教养”的方式,时间会更长。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毫无疑问,此类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但是,劳动教养的基本文件仍然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1957)》,更不要说当初仅仅依据“党内文件”。这个决定充其量是一个“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因为1954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单一立法体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甚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解释法律”和“制定法律”的权力(第31条)。至于国务院,它只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第49条)”。仅仅从立法形式上看,以行政命令剥夺人身自由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

(3)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劳动教养这种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刑罚,没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就违反了正当程序。二是由于实施中公安性强,违反正当程序。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劳动教养决定由各地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但实际上,由于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公安机关,日常事务也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是承担维护社会秩序任务的机关,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的人。这就导致了公安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局面。即使公安机关出于公共利益,也不排除仅从单位职责出发有失公允。

(四)劳动教养违反罪刑要求,显失公正的。

有一个先决问题需要解决,就是劳动教养与刑罚的关系。劳动教养是一种惩罚吗?这是“事实上的惩罚”。它虽然没有惩罚的表象,却有惩罚的本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的日期能否从刑期中扣除的批复》(1981年7月6日)就是佐证。针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教养与刑期可否折抵”的请示,该批复规定:“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劳动教养的行为属于同一行为的,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方法,应当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或者拘役一日,管制二日。”既然劳动教养可以抵扣刑期,而且“劳动教养一天可以抵扣***或者拘役的刑期,两天可以抵扣管制的刑期”,可见劳动教养是一种刑罚,而且比管制刑还要重。其实劳动教养比短期监禁更重。***可以判几个月,管制期限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拘役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劳动教养呢?原来的劳教没有时间限制,相当于***。1961年4月,公安部《关于公安工作中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首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一般为2至3年。从1979年到现在,是“一到三年。如有必要,将延长一年。”这些规定都包含一条:劳动教养的最低期限是一年!因为劳动教养不经过法院和检察院,被设计成一种轻于刑罚、介于刑罚和行政处罚之间的刑罚形式,但实际上这种本应“轻于”刑罚的处罚却远远重于刑罚,这显然违背了罪刑相当的现代刑罚原则。

(5)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劳动教养除了侵犯公民的正当程序权利外,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起到了威慑作用,影响了公民的表达权、请愿权和财产权。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变成了一种“疑罪从无”的惩罚方式,让很多人遭受了不公正。

劳动教养制度是什么时候废除的?

十二月二十八日

NPC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12月28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十二届NPC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1.1957年8月1日NPC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NPC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劳动教养决定的决议》予以废止。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NPC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依法被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予执行。

废除劳动教养意味着什么?

废除劳教:即一个国家不经法院审判,不能长期监禁本国公民。要限制人身自由,需要经过法庭公开审判、自我辩护和律师辩护、对抗性法庭调查、司法权定罪、剥夺人身自由前的判决。

劳动教养是劳动、教育和训练,简称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东欧的前苏联引进的,但在中国形成了独特的制度。劳动教养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不是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刑罚,而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对未经法院审判定罪而被投入劳动教养场所最长期限为四年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11月15日公布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取消劳动教养制度。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实行了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动教养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废止后,依法正在被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执行。

到12月底,北京市所有劳教所全部摘牌,劳教人员全部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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