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新规(上海生育保险新规,生育保险政策)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生育保险政策-上海生育保险新规定出台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新规定
一、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新规亮点
1.对于女职工: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只能按照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生育生活补贴;新规实施后,只要在生育或流产期间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均可按生育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生育生活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2.对于用人单位:对于正常参保缴费并已规范用工、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的用人单位,不受影响;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有意“钻空”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限制,这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也会促使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二、上海生育保险新规定的待遇适用对象
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7月1日后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
三、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
1.申请地点:就近的居委会、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2.申请时间: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没有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有孩子的妇女生育或流产后可携带相关材料。
3.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审核表》;
3)
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殖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的,需携带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注明产妇生育(难产、顺产或流产);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省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表明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等材料及中文译文;
4)
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农商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任选一家)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贴现)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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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险新规是什么?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上海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和程序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说明
1.计划生育:a .计划生育第一胎;b、符合计划生育二胎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c、在计划生育但怀孕后流产。
2.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3.按照规定参加上海市生育保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a .本市城镇户籍就业妇女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社保并建立个人账户;b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女性,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c、本市城镇户籍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d .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女性,应当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建立个人账户;e、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合同制员工,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f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照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报销条件属于计划生育,并按规定在妇产科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生育生活补助和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就业女性,其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女性,按规定参加了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按规定参加了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5.《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参保人员按《关于印发本市自由职业者养老和医疗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要求,在《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
注:就业妇女的雇主必须申报上一年雇员的平均月工资。
生育生活补贴的报销金额和期限:
1 .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或早产不满7个月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怀孕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7个月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3.怀孕不满3个月的,或者孩子患有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生育子女的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2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育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
1、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或怀孕不满7个月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6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7个月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600元;
3、怀孕不满3个月自然流产或患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报销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复印件;
2、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计划生育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殖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的,需携带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注明产妇生育(难产、顺产或流产);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省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表明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等材料及中文译文;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农商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任选一家)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复印件(折);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报销流程1。符合办理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打印受理回执一式两份,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交经办机构。
2.材料不齐全并注明可以补齐的,经办机构应当打印受理回执一式两份,由书记员签字,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经办机构将退还所有材料。
3.经办机构不符合经办要求的,应当打印经办回执一式两份,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经办机构会将所有材料复印后退回。
报销地址: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的范围和对象
具有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妇女就业或失业并生育子女。
第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2)缴费基数和比例
1、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2、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为0。5%的比例参加城镇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3、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批准后实施。
三。生育保险福利
(一)享受条件
申请生育生活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的妇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2.在本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
3.计划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2)治疗项目和标准
(1)生育生活补贴的计算
(1)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怀孕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3)怀孕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按一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
(4)怀孕不满3个月的,或者孩子患有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给予一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每月生育生活补贴标准
(1)从业妇女月生育生活补助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1年的,月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失业妇女月生育生活补助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已生育或流产的在职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补助低于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支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生育医疗费补贴
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的妇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支付标准是:
(一)生育7个月以上(含7个月)或早产7个月以下的,生育医疗费补助3000元;
(2)怀孕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7个月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
(3)怀孕不满3个月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上海新产假多长时间?
上海产假天数标准上海产假有多少天?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社会保障网法律目录网边肖的相关详情。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除法定产假外,女性还可以享受60天产假。加起来是158天。
上海产假新规:
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产假从30天延长到60天。
综上所述,上海女职工产假和产假可以加在一起,生育期间可以休158天。
相关知识:
产假是指劳动妇女在分娩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为分娩前半个月至分娩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后可长达四个月,女职工可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终止劳动合同。
上海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法律解析:参加上海市生育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新条例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同时,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缴费月数满12个后的收入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女职工当月生育流产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劳动者连续缴费满12个月或9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垫付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时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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