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哪三个条件)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哪三个条件-论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简述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倾销的存在;第二,损害的存在;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倾销的确定
1、倾销的认定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6条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对贸易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产业的新建设造成实质障碍,则构成倾销。
2、倾销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进口货物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二)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威胁,或者对新产业的建设造成实质障碍。
(3)低于正常价值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
二、损害的认定
产品反倾销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进口国国内产业存在损害”。损害应当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调查: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第二,这些进口产品对此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影响。
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倾销和损害之间有两种因果关系:
1.主要因果关系。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相关产品的低价倾销导致进口国相关产业的直接损害,称为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
2.一般因果关系。即使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倾销产品和其他相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有效原因之一,就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3.但为了保证公平合理的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定》要求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全面调查除倾销之外可能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并将其排除在倾销因素之外。
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
反倾销税是对倾销商品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从国外倾销某种产品,其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国内市场价格与出口国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目的是***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情况下,受损产业涉及方提出出口国存在倾销的事实,请求国内***机构重新征收。***机构调查产品的价格状况和产业损害的事实及程度,在确认进口国低价倾销时,征收反倾销税。***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也可临时收取相当于该商品进口税收的保证金。如果倾销方面的调查结果属实,则作为反倾销税征收;如果转储失败,将被退回。有些国家规定了基准价格,当进口价格低于这一价格时,调查将自动进行,无需有关方面的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规则差异很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所有国家都没有约束力。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肯尼迪回合谈判期间,制定了反倾销法。在1973-1979年的东京回合期间,对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除了界定倾销的含义,它还规定了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当立即取消征收。但这并没有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案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一直是贸易大国搞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一国对原产于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时,一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简称LTFV;;(2)生产“类似产品”的进口国的国内产业受到合法损害;(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上述三个条件外,一些管辖区(如欧共体)的反倾销法还规定了第四个要求,即征收附加关税符合管辖区的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
构成反倾销的条件
一是需要通过反倾销调查来确定倾销事实;二是必须确定其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威胁,或者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形成了实质障碍;第三,倾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只有上述三个条件成立,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七条,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确定倾销事实;
二是认定其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威胁,或者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了实质障碍;
第三,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存在倾销;损坏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这三个条件都满足时,就会发生国际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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