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2023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2023更新】-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国际交往的发展,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在中国停留和旅行,适用本法。第二条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停留,必须经中国***主管机关许可。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交通工具入境、出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第四条中国***保护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第二章入境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外国机关申请签证。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在中国***主管机关指定的口岸向签证机关申请签证。
与中国***签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办理。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特殊规定的,中国***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持联程机票乘坐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临时离开机场,须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第七条申请各类签证的外国人,必要时应提供有效护照及相关证明。第八条申请来中国工作或者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申请或者受雇证明。第九条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落户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向申请落户的公安机关申领。第十条中国***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原因,签发相应的签证。第十一条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客名单;外国飞机和船舶还必须提供机组人员名单。第十二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得入境。第三章居留第十三条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必须持有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
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原因确定。
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验证件。第十四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与中国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合作,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取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第十五条对于因政治原因请求庇护的外国人,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允许在中国居留。第十六条对于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时间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停留的资格。第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临时住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第十八条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变更在中国的居留地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迁移手续。第十九条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中国工作。第四章旅行第二十条外国人持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第五章出境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第二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查处的。第二十四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的。第六章管理机关第二十五条中国***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外国机构。
中国***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和旅行申请的国内主管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入境。所谓“私事”,是指定居、走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等私事。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境内公民因个人原因出境,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有关询问,并办理下列手续:
(一)提交户口簿或者其他房屋登记证明;
(2)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4)提交与出境原因相对应的证明。第四条本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证书是指:
(一)出境定居的,需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定居的证明或允许出境定居的证明;
(二)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证明;
(三)继承境外财产的,必须提交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自费出国留学的,须提交准考证和必要的经济担保证明;
(五)出境就业的,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就业和聘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必须提交旅游所需外汇费用的证明。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出境申请,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予以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第六条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发放出境登记卡。第七条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应当在办理完入境签证或者入境许可后,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必须到当地派出所或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登记暂住户口,回来后凭护照恢复常住户口。第八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回国后出境,无需办理签证。第三章入境第九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探亲、访友、投资、经商、旅游等。,并将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入境,无需办理签证。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外国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拟居住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具回国定居证明。第十一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应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在回国定居或工作并到达目的地后30日内,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第十三条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应当按照户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等机构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亲友家中居住的,应当在24小时内(农村为72小时)由本人或者亲友到当地派出所或者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第四章出境入境检查第十四条中国公民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或者入境,应当向边防检查站出示护照或者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证件,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检查。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
(二)持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入境证件的;
(三)持伪造、变造的护照、证件或者使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四)拒绝提交文件。
具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五章证件管理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由持有人保管和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和没收证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停留居留管理和对出境入境交通工具的边防检查。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或者入境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国人在中国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第四条公安部和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简称驻外签证机构)负责签发外国人出境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出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和居留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和外交部可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居留申请。
公安部和外交部要在出入境事务管理方面加强沟通合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和交通工具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入境。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应当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
口岸禁区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入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进行边防检查,但应当通知海关。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和外交部可以根据出入境管理的需要,对保存出入境人员的指纹和其他生物特征信息作出规定。
如果外国***对中国公民签证签发和出入境管理有特殊规定,中国***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第八条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入境秩序。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想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国公民也需要获得签证或其他入境许可。但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海员身份出境或者入境并在外国船舶上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依法申请***书。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公民往来台湾省地区,应当依法申请通行证,并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护照、其他旅行证件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办理规定的手续后,方可出境、入境。
在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供专用通道和其他便利措施。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
(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尚未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出境的;
(四)因妨碍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在规定期限内不准出境的;
(五)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机关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通过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公民进出境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持有效护照或者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证件出境或者入境,无需办理签证。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可获得批准。
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出境,派遣部门应当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当地外事部门申请出境证件。第七条海员因公出境,应当取得港务监督或者港务监督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的出境证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境:
(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将危及国家安全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的。第三章入境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外国机关办理,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户口登记规定登记常住户口。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进行暂住登记。第四章管理机关第十二条因公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签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或者港务监督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因私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签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和证件,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第十三条公安部、外交部、口岸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有权收回或者宣布其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护照和证件无效。第五章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终局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第十六条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处罚;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中国公民往来香港与澳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两国对居住在毗邻中国边境地区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市***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二十条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发放和外国人在中国停留居留的服务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出入境服务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出入境服务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和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出入境服务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人出入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公安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出入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信息共享。第四条在签证和外国人在中国停留居留管理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和受理出入境证件申请的场所,提供外国人出入境的法律法规和外国人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第二章签证的种类和发放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和公务签证的发放范围和方式由外交部规定。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注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导航空和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公司空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机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2) D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者。
(3) 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过境中国的人员。
(五)J1签证,发给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签证发给进入该国进行短期采访的外国记者。
(六)L签证,发给入境游客;以团体形式入境的,可以签发L组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商贸活动的人员。
(八)Q1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属、具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家属、因寄养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签证发给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在中国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申请短期入境探亲。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S1签证,发给申请长期入境探亲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事需要在中国停留的人员;S2签证发给申请短期入境探亲和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在中国停留的外国人的家属,以及因其他私事需要在中国停留的人员。
(十一)X1签证,发给申请长期来华学习的人员;X2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短期学习的人。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来华工作的人员。第七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要求的照片和有关申请理由的材料。
(一)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保函或者中国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
(二)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邀请方在华出具的邀请函件。
(四)申请G字签证,应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日期和座位固定的转机机(车、船)票。
(五)申请J1和J2签证,应当按照我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L字签证,应按规定提交旅行计划、行程等材料;以团队形式入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
(七)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规定提交在华商业贸易伙伴出具的邀请函件。
(八)申请Q1签证和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居住的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Q2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或者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信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签证,申请人应当符合中国市***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引进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S2签证,应当按规定提交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因私事入境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X1签证,应按规定提交招聘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聘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证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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