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108条(民诉法108条,民诉法108条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108条,民诉法108条理解与适用-民诉法108条内容
民事诉讼法中的各种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期限。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计算。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请求性侵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第192条规定,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新《人民诉讼法》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对驳回***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条件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24条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提***讼的,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除外;
(六)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能***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准离婚、调解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提***讼的,不予受理。
第154条裁决范围
该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不可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批准或者不批准撤诉;
(六)诉讼中止或者终止;
(七)纠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止执行;
(九)撤销或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执行公证处出具的债权文书的;
(十一)其他需要裁决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裁定书应当载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裁决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民事诉讼法108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分析:正确理解和全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前提——什么是“举证责任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提出主张并对其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人。以合同***为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条:“在合同***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变更、解除、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造成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发生代理权争议的,由主张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合同***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是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变更、解除、终止和解除,并负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人。
2、关键——这个证明和反证有什么区别。在证明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的证明活动就是这个证明,比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中的“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就是这个证明。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证据反驳这个证明的证明活动,就是反证。比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就是反证。
3.标准——法官接受这个证明和反证的标准不同。
(1)本证明的接受的一般标准——相信待证明事实的存在是极有可能的(极有可能标准)。人民法院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应当认为该事实存在。即这个证书采用“大概率(概率)”的标准。所谓概率,是一种可能的状态,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状态。
(2)相反证据可采性的一般标准——只需要使待证明的事实不明确(只需要在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中把这个证明降低到大概率证明的标准)。反证的目的是动摇法官内心对这个证明的确信,使其达不到证明评价的最低要求。反证的证明标准低于本证,只需使待证事实不清即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对这种证明和反证的证明标准和要求非常明确。对要证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这种证明,需要使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一种高度的可能性,即高度的盖然性,才可视为举证责任的完成;反证只需要使该证明中所要证明的事实的证明陷入真实性未知的状态,即达到50%左右,将该证明形成的内心确信降低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以下,即达到目的。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了本证与反证的不同证明标准,即本证需要达到一个大概率的证明标准,才能让法官内心信服,而反证只需要将本证形成的内心确信降低到一个大概率的证明标准,就能让法官出示的临时证据产生动摇。尽管如此,在实践中,仍然会出现这种证明和反证适用的证明标准错误,法官的事实认定出现偏差,做出错误判决。笔者分析了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包括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本证与反证划分错误,将反证与辩方证据混为一谈,以及一定程度上受到旧的证据规定或旧的判决理念的误导。综上所述,在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明确本证与反证的标准差推导的基础上,还要注意准确分配举证责任,认定反证与抗辩证据,克服过去错误的经验和习惯,正确认定和划分本证与反证,然后分别准确适用各自的证明标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正确理解和全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当事人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前提——什么是“举证责任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提出主张并对其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人。以合同***为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条:“在合同***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变更、解除、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造成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发生代理权争议的,由主张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合同***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是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变更、解除、终止和解除,并负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人。
2、关键——这个证明和反证有什么区别。在证明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的证明活动就是这个证明,比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中的“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就是这个证明。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证据反驳这个证明的证明活动,就是反证。比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就是反证。
3.标准——法官接受这个证明和反证的标准不同。
(1)本证明的接受的一般标准——相信待证明事实的存在是极有可能的(极有可能标准)。人民法院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应当认为该事实存在。即这个证书采用“大概率(概率)”的标准。所谓概率,是一种可能的状态,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状态。
(2)相反证据可采性的一般标准——只需要使待证明的事实不明确(只需要在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中把这个证明降低到大概率证明的标准)。反证的目的是动摇法官内心对这个证明的确信,使其达不到证明评价的最低要求。反证的证明标准低于本证,只需使待证事实不清即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对这种证明和反证的证明标准和要求非常明确。对要证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这种证明,需要使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一种高度的可能性,即高度的盖然性,才可视为举证责任的完成;反证只需要使该证明中所要证明的事实的证明陷入真实性未知的状态,即达到50%左右,将该证明形成的内心确信降低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以下,即达到目的。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了本证与反证的不同证明标准,即本证需要达到一个大概率的证明标准,才能让法官内心信服,而反证只需要将本证形成的内心确信降低到一个大概率的证明标准,就能让法官出示的临时证据产生动摇。尽管如此,在实践中,仍然会出现这种证明和反证适用的证明标准错误,法官的事实认定出现偏差,做出错误判决。笔者分析了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包括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本证与反证划分错误,将反证与辩方证据混为一谈,以及一定程度上受到旧的证据规定或旧的判决理念的误导。综上所述,在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明确本证与反证的标准差推导的基础上,还要注意准确分配举证责任,认定反证与抗辩证据,克服过去错误的经验和习惯,正确认定和划分本证与反证,然后分别准确适用各自的证明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有关事实,确信待证明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应当认为该事实存在。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反驳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明事实的真实性不明的,应当认为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证明事实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反驳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
该条规定了合格***的四个条件。首先,大多数原告是作为***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或者是依据法律规定照顾和维护他人民事权益的。其次,该条规定的是“明确的被告”,而不是“正确的被告”,所以只要求***对象明确,正确与否留待法院判断。同样,主张、事实和理由是“具体的”,但不要求它们是“正确的”或“正当的”。此外,第四个条件是满足被诉法院的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权限和管辖权是两个概念。前者侧重于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分工,而管辖权的概念可以参照本法第一部分的内容。凡不符合这四个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才发现的,驳回***。
探究的一般过程是从发现和提出问题开始的。找到问题后,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和生活经验,对问题的答案进行假设。设计调查方案,包括选择材料、设计方法和步骤等。我按照询价方案进行询价,得到结果,然后分析得出的结果是否与假设一致,从而得出结论。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一次探究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有时候因为探究的方法不完善,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所以得出结论后,要对整个探究过程进行反思。探究实验的一般方法和步骤是:提出问题、提出假设、制定计划、实施计划、得出结论、表达和交流。
科学探究的常用方法有观察法、实验法、调查法和数据分析法。观察是科学探究的基本方法。科学观察可以直接用肉眼,借助放大镜、显微镜等仪器,也可以用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等工具,有时还需要测量。科学观察要有明确的目的;观察要全面、细致、实事求是,并及时记录;有计划,有耐心;积极思考,及时记录;有必要交换意见,进行讨论。实验方案的设计应紧密围绕所提出的问题和假设。在研究一个条件对研究对象的影响时,除了这个条件以外,其他条件都相同的实验称为控制实验。一般步骤: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收集与问题相关的信息;做出假设;设计实验方案;进行实验并记录;分析实验现象;得出结论。调查是科学探究的常用方法之一。调查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的目的和对象,制定合理的调查方案。有时,由于调查范围较大,我们必须在调查过程中选择一些对象作为样本。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必须如实记录。我们必须整理和分析调查结果。有时需要用数学方法进行统计。收集和分析数据也是科学探究的常用方法之一。有许多收集数据的方法。去图书馆查阅书报期刊,走访相关人士,网上收集。数据的形式包括文字、图片、数据和视听资料。要对获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寻找答案,发掘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不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申请复议是当事人和公民的诉讼权利之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有权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申请复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复议申请的范围很广。比如,司法机关不予立案时,控告人可以要求复议,司法机关驳***避申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免予***或者不***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
该条规定了合格***的四个条件。首先,大多数原告是作为***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或者是依据法律规定照顾和维护他人民事权益的。
其次,该条规定的是“明确的被告”,而不是“正确的被告”,所以只要求***对象明确,正确与否留待法院判断。同样,主张、事实和理由是“具体的”,但不要求它们是“正确的”或“正当的”。
此外,第四个条件是满足被诉法院的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权限和管辖权是两个概念。前者侧重于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分工,而管辖权的概念可以参照本法第一部分的内容。凡不符合这四个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才发现的,驳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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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追加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和第108条的规定,在原告开始诉讼时,列名谁是被告是原告的权利。在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追加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追加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诉讼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2.在追加被告不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并告知原告可以另案***。在执行阶段,增设公司股东为执行人的条件不能仅限于股东抽逃或者转让注册资本,附加条件应当仅限于股东转让公司财产。一旦发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抽逃或者转移公司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否属于注册资本,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可以直接裁定追加公司股东为执行人,在抽逃或者转移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并置备于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