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公司注册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性: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等。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本条例施行之日成立的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涉。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公司登记工作。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公司。第八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家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只能有一个住所。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设立登记第十四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报送审批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第十五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六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第十七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请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任职、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
企业性质填写方式如下:1。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5.有限合伙;6.合资企业;7.外商投资企业;8.独资企业。也可以直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性质,然后按照官网显示的内容填写。企业法律分类的基本形式主要有独资、合伙和公司。法律基本概括了这三种企业划分的内涵,即企业的资本构成、企业的责任形式和企业的法律地位。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是按照所有制形式安排企业立法,划分企业类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也将把个人独资、合伙和公司作为我国企业的基本法律分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符合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3)合资企业;(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5)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从业人数、营业期限、分支机构。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及其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其他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三。第七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和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注册自然人设立的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四。第八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
“(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的,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八。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股东首次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9.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要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Xi。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购新股,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上应当载明留存的公积金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1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缴足出资额或者股本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3)合资企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5)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涉。第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企业、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其他企业由当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与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社会提供企业法人登记信息的服务。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数量;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第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由企业设立负责人申请。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合营企业,由设立合营企业的负责人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第四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职工人数、营业期限、分支机构。第十条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经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力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二条注册资本是国家授权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数额或者企业法人拥有的财产。
企业法人申请工商登记,申请登记的资金数额与实际资金数额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特别规定办理。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和技术力量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发展一个行业,兼营其他行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五章开业登记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没有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由登记机关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资本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本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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