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现居住地的公民。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辅(以下简称“三为主”)。
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四条各级人民***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应当将人口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的主要领导是实施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指标和计划生育“三化”工作指标是考核各级人民***及其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第五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街道计划生育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计划生育经费的年度增长幅度高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第二章计划生育第七条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一方或双方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按照非农业人口生育规定执行。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怀孕的,原二孩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原二孩生育证作废,由发证部门收回注销。第八条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一方或双方为在职干部、合同制工人的,按在职或合同制期间非农业人口生育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子女:
(一)再婚前双方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由法律或离婚协议确定,新组成的家庭因子女抚养关系变化无子女的。
(二)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3)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新结合的家庭有子女。第十条再婚夫妻与原配偶生育的子女,未成年时死亡,另一方配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新组建的家庭可根据人口计划和间隔时间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第十一条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公民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归侨、侨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女方为华侨或港澳台居民回本市定居,入境时已怀孕,并能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华侨或港澳台居民。如果他们在这个城市定居不满六年,他们可以生第二个孩子,但间隔时间应该在四年以上。
(三)归侨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在国内没有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公民依法结婚后仍在本市定居的。一方原有子女未在内地定居,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本市农业人口妇女依法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公民结婚,且仍在本市定居的。如果第一胎是女孩,他们可以再生一个。第十二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工作、旅游、探亲、留学期间生育的子女,回内地定居的,应当计入家庭子女数。第三章节育措施第十三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妻子不满四十周岁的育龄夫妻,一方应当在产后三个月至六个月内选择结扎措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娩后一年内可优先采取结扎措施:
(一)第一个子女病残,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二)第一个孩子是双胞胎(多胞胎)的。
属于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如育龄夫妻与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计划生育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并经双方所在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意担保,也可以选择使用宫内节育器。第十四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计划外生育的,一方应当落实结扎措施。
育龄夫妻一方与第三者非法同居,造成超计划生育的,不论其配偶是否采取避孕措施,本人都应落实结扎措施。
国家规定女性取环的假期是几天?
目前国家没有强制规定女职工取环期间休假,但如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相应规定,手术后休假一天。
《广东省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取环1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
输卵管结扎21天;
输精管结扎术,7天;
输卵管或输精管再通14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扩展数据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方可以持相应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指导:
(1)年满49周岁的女性。
(二)离婚、丧偶的单身育龄妇女。
(三)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认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
(四)已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
(五)经批准再生育的育龄妇女。
前款所称运行费用的支付方式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区人民***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计划生育和人口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其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第七条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主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大力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纳入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第八条市、区人民***应当建立出生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分类人口调查,完善市、区、镇(街道)、村(居)出生人口监测网络,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化趋势。第九条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经有生育审批权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农林场批准,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再生育。第十条广州市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人员服务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信息共享规定,共享户籍、婚姻登记、子女收养、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避免相关单位或个人重复提供材料。第十一条本市已婚育龄人员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向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本;
(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4)孩子出生的医学证明(已生育者提供)。
申请人材料齐全并经核实无误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应当当场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不能当场出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在收到申请人再次提交的完整材料后当场出具。
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第十二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生殖健康咨询、随访等优生健康服务。
免费优生健康服务的具体规定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等行政部门以及市妇联、市残联组织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可以到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其提供的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等各个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定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优生健康服务。具体条件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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