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2023更新】)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2023更新】-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国家开放大学
什么是信息披露?
不知以下内容是否有参考价值:
4月24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规定,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信息公开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
在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如何评价《条例》的出台?条例为改变***和公众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哪些可能性?如何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条例》的规定,不公平地发布应当公开的信息?如何修改保密法,使其立法精神与条例相协调?《条例》是否有可能在近期上升为国家立法?
蒋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
汪玉凯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务院电子政务示范工程专家组成员。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参与信息公开立法。
《条例》为保障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背景:最后,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信息公开条例》正在积极起草中。但随后几个月,一直没有下文,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现在,《条例》正式颁布,我国***信息公开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
新京报:条例为改变***和公众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哪些可能性?
汪玉凯:首先,政务公开有法律依据。过去政务公开是靠行政力量推动的,缺乏法律依据,一些应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法律的明确规定会约束***的行为,一些公权力行使的不合理性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事实上,一些地方公权力的滥用,很大程度上是***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息不对称被打破后,公众的知情权得到尊重,可以自由表达,从而制约***权力行使的不合理性。
二是为公众知情权提供法律保障。如果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公众可以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在过去,公众完全是被动的,如果***不公开相关信息,公众也无能为力。该条例为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甚至互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条例》的实施为建设阳光***提供了重要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不断发布信息,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互动权不断得到保障,有助于改变过去暗箱操作、自由裁量权行使过度导致的腐败。
当然,条例的实施会有很多困难和障碍。比如“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合法化”:***把自己掌握的信息作为获取资源的手段,竭力维持旧体制的惯性。所以随着条例的实施,会有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
防止例外范围随意扩大。
背景:《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京报:有人担心第八条会成为不公开的理由,威胁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如何看待这种担心?
汪玉凯:这可能是实施条例的一个关键问题。任何现代国家都有国家安全、国家主权、信息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问题,秘密例外指的就是这一个。我们担心的是“例外”范围的不当扩大,应制定配套的具体制度措施,细化《条例》规定的内容。在不公开方面,哪些信息是不公开的?特别是未公开的信息要分类细化,让各个***机构有操作依据。这样也能经得起公众的检验,保证国家信息的安全和主权,防止例外范围扩大,消除人们的顾虑。
蒋明安:对这些规定的解释必须符合条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遵循“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现代行政管理要求。所谓“例外”,就是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最终由司法机关来判决。
《保密法》和《档案法》应尽快修改。
背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新京报:有人认为这是“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前保密审查机制的条款”,“信息披露与保密条款的矛盾”。对此你怎么看?
莫于川:需要注意的是,保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主要是通过分类确定保密等级,并自觉遵守。只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审查,但很多情况似乎都被理解为保密部门的协助。此次正式颁布的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其实与保密法是一致的:首先要求行政机关自行审查,只有在遇到疑难问题,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才依法报包括保密部门在内的有关部门确认。这种情况也可以理解为帮助行政机关做好公开工作的行政协助机制,不必理解为保密审查机制。
新京报:修改保密法的基本思路应该是什么?如何与条例的立法精神相协调?
莫于川:在坚持一定底线的基础上,更加民主开放。这里的底线是保守国家秘密与安全,商业秘密与安全,私人权益与安全。任何违反这一原则的人都会失去平衡,造成损害,增加社会成本,影响社会和谐。有可能用新的立法对其进行补充,或者修正现有的法律。面对法律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仍然需要强调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蒋明安: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有赖于修改《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其级别低于保密法和档案法。《保密法》和《档案法》都是上个世纪制定的,部分条款与***信息公开原则相冲突。如果不对这一立法精神以及体现这一立法精神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修正,条例的实施可能会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此外,为保证条例在各部门、各领域的全面实施,有必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如不久前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行政诉讼是法规有效实施的关键。
背景:早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不久,就有学者撰文直指法律实施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担心好的法律会被成功规避,立法者的智慧永远赶不上执法者。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条例的执行中。
新京报:如何避免条例执行中有法不依的问题?
蒋明安:《条例》对***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必须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要成立专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需要建立专门的信息收集、存储、保管、交换、咨询、建立和发布的系统、场所和设施;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清理和分类,预测未来的信息来源,确定公开方案。
此外,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有赖于对违反规定责任的严肃追究和对侵犯公民获取信息权利的有效救济。***信息掌握在***机关手中,如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公开自己掌握的应当公开的信息。然后,还要有监督、监管和保障措施,如考核、评议、监督、行政相对人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所有这些措施中,行政诉讼应该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获取某些信息,行政机关违法拒绝的,可以诉诸司法审查;经审查,法院认为相应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范围的,可以责令行政机关限期提供。行政机关拖延提供的,也可以责令行政机关赔偿。只有这样做,才能避免“违法”。
审判和检察信息的公开也应受到法律的规范。
背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个立法规划中,***信息公开法作为国务院起草或提请审议的二级立法项目被写入规划。今年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NPC)的立法计划,***信息公开法没有被包括在内。
新京报:***信息公开法没有如期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原因是什么?
莫于川:***信息立法主要有两种方式:有人主张先在行政机关内部制定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再制定法律。有人认为,经过一些地方的试点,信息公开立法中的一些问题已经非常清晰,制定一部***信息公开法就足够了。实践证明,后一种思路还是挺难的。
虽然“规定”只是行政机关对自身的约束,各地进行的探索也是统一规范的,但即使这样也很难,协调一些部门的意见也很难。我们还应该看到,这部法律在立法规划中被列为第二类规划,也就是启动一些调研和起草工作。如果条件成熟,计划审议的法律草案不能在规划期内制定,这是非常普遍和正常的。
新京报:《条例》成为法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莫于川:成为法律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全国人大这样的最高权力机构来制定法律,当然比***自己制定规则要好得多。但这需要经验和教训的积累。从《条例》颁布到法律颁布,刚好有一个时间段。在这个循环中可以形成三个步骤:一是一些地方的积极探索,如上海、广州的***信息公开立法和实施过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为《条例》的出台创造了条件;二是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法规,即刚刚发布的《条例》;第三,积累条例实施的经验,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相关法律创造更好的条件。这样的前进步伐可能会更稳健,也是更容易让人接受的改变行政模式和行政行为的路径,阻力也会小一些。
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正在起草,我估计《***信息公开法》还是会写在里面的。因为经过五年的探索,应该说将《条例》上升为法律会更加成熟;法律颁布时,不仅行政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什么是信息披露?
把按照规定应该披露而没有及时披露的信息进行公示,做到相对公平,让大家知道这个公司发生了什么,从而更好的选择交易操作方式。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和其他证券市场主体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法律制度。其功能是保证投资者获得真实、充分的证券市场信息,在公平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有利于监督发行人,改善其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减少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3.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一)公司简介;(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简介;(四)已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及持股数额;(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采用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
协议收购上市公司,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收购协议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收购协议在公告前不得履行。
信息披露方式的内容有哪些?
1.***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并根据申请公开的事项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2.[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4.第十六条。各级人民***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信息查阅场所,并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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