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23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23更新】-
宁波市余姚市河道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余姚河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余姚江,是指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余姚江干流(至姚江闸)及其支流东江、东横河(余姚市至慈溪市汤漾闸)和慈江(余姚市张婷至江北区官庄桥)。
凡向余姚江排放污染物和从事可能影响水体环境质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应当对辖区内余姚河的环境质量负责。
市环保局对余姚市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关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余姚市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航运行政、渔政、水利、卫生、工业、农业、乡镇企业、城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余姚市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余姚河水环境的责任,并有权对污染余姚河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五条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对保护和改善余姚河环境、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和预防第六条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开发、利用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制定余姚河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余姚河水质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ⅲ类标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ⅱ类标准。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余姚河不同河段的水功能划定保护区,报市人民***批准后,由环保部门设立保护标志。第八条市人民***可以根据余姚市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环保局审核,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九条禁止新建、扩建含有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中第一类污染物(汞、烷基汞、镉、铬、六价铬、砷、铅、镍、苯并芘)的建设项目,以及化学制浆、制革、***生产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第十条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向余姚河排放污染物的造纸、漂染、粘胶纤维、生物发酵、麻类加工、合成化学品、有色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第十一条向余姚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总量和浓度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
向余姚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现有排污单位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达到排放标准。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必须采取限产减排措施,制定治理方案,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展情况。第十二条排污单位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关闭、停止、闲置或者拆除。因故障、检修等原则确实无法运行的,应当采取停产、减产等污染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第十三条严格控制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直接排入余姚河。
余姚沿江镇人民***应当制定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在城市土地开发中,污水管网应同步建设;开发区和工业社区应同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十四条禁止在余姚河道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和有毒废液;
(二)排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渣、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三)清洗盛装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船舶、车辆和容器。第十五条在余姚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和放养牲畜;
(三)禁止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4)禁止从事游泳、游艇等水上运动;
(5)禁止装载油类、粪便、垃圾和有毒物质的船舶进入。第十六条在余姚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修建码头;
(二)不得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和放养牲畜;
(三)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四)不得新设排污口,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按要求削减。
中国有哪些环境法?
法律分析:环境保**律法规包括:
1.环境保护:包括环境保**、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
2.资源保护: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煤炭管理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矿产资源、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体所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树木。
有哪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环境保**规有:
1.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环境保**。
2.《环境保**》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3.环境保**的其他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环境保**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自然遗迹、文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文章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企业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是什么?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安装总量控制监控设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是否已经废止?如果有,有什么法律法规来代替吗?
是新细则取代了旧细则,即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生效,1989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废止。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12日中国W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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