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过路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高速公路通行费是指车辆使用高速公路时应缴纳的费用,包括车辆通行费、车辆服务区费、车辆驶入驶出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自行生产的货物销售时,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应纳税额。
那么,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答案是可以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对于生产、生活用电、燃气、水、供热等公用事业企业,以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运输服务企业销售的货物和劳务,其增值税税率由17%降至11%。其中,公路运输服务企业销售的货物和劳务,包括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公路通行费等,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应纳税额。纳税人在购买高速公路通行费时,应当索取*****,并在纳税申报时将*****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如*****真实有效、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与纳税申报所得的收入相符等。
总之,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认真了解税法规定,合理合法地抵扣进项税额,减少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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