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账户信息应在买房合同中体现

网友 综合百科 2025-11-04 10:49:43 0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上载明,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以及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购房人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上的贷款账户应与监管账户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约定将全部购房款直接存入该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楼栋号”三个部分组成,并与《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相对应,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账户名称一致。

资金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该协议示范文本由资金监管部门制定,应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以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

监管账户开设后,不得擅自变更,不得申请现金、支票支取或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转账业务,不得办理质押担保等。

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该监管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监管项目的商品房时,应将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及其他款项(包括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各种形式的购房款,全部直接存入三方协议确定的监管账户内,不得另设其他任何账户用于收存本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其他非监管账户,处在非监管状态的,将不予受理合同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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