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率调整周期多久比较好,银行贷款利率上限规定

网友 综合百科 2025-11-04 10:22:37 21

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即使不是当下金融圈最热的话题,也是焦点之一。


自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解读众说纷纭,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对正规金融机构形成事实上的约束也未有定论。


近期一份针对某银行与其客户的借款合同纠纷的初审判决在网上流传。这是目前可见,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后,最早的一份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利率问题的司法判决。虽然只是初审判决,银行方还可上诉,甚至不排除二审改判的可能,但这份判决透露出的信号意义,绝不可小觑。


银行系统应充分评估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对贷款利率上限的影响,在目前状况下,商业银行系统利率高于LPR4倍的存款贷款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并可能引致声誉风险,短期内银行可能面临更多的或明或暗的调整贷款利率的诉求。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贷款利率调整并不仅涉及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作为部分贷款定价的决定方,贷款定价超过LPR4倍的风险,可能存在“贷款人—商业银行—监管部门”的传递链条,监管部门可能成为最终的解释者和承受者,也将面临调整部分利率的局面。


金融系统与其被迫调整,不如主动作为,毕竟,留给银行的时间,不多了!


首份司法判决,信号意义重大


网络上关于这份司法判决的内容已经很具体,我们不再赘述,其中,蕴含着重大的信号意义,对商业银行利率高于LPR4倍的存量贷款有巨大潜在影响,需深入解读并认真研判。


信号意义一:明确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最高限。


虽然《规定》第一条明确表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这也是不少银行业机构认定LPR4倍不能约束银行贷款利率的最直接依据。


但(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判决书也强调“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


两相对比之下,从逻辑上讲,目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事实上也应对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形成约束。


此次司法判决,明确“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保护限度,法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进行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


该司法判决技巧性的回避并隐藏了“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进行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的法律依据,但潜在的逻辑不言自明。


信号意义二:贷款利率最高限溯及过往。


《规定》的第三十二条明确,“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这意味着,即使签订合同在《规定》出台之前,如借贷双发发生纠纷,人民法院也将按照当时LPR4倍计算保护上限。这表明,司法保护上限一定程度上是“溯及过往”的。


此次司法判决印证了这一点。


该笔合同中的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起,为期三年,正常还款的话,应该在2020年7月5日合同结束。但由于借款人自2018年5月份就无法正常还款,因此形成逾期,金融机构将其诉至法院,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利息、罚息等。


司法判决最终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利息、罚息等。也就是说,对于当前存量的利率高于LPR4倍的银行贷款,即使是借款合同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如果产生纠纷,银行大概率会被要求按照不超过LPR4倍获得补偿。


信号意义三:留给商业银行调整的时间已然不多。


结合信号一和信号二,商业银行目前现存的利率高于LPR4倍的贷款,如产生纠纷,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鉴于该司法判决是初审,同时亦被从裁判文书网上撤下,原告尚有15天的上诉准备时间。但实际上,从该司法判决的释放的信号看,即使原告上诉,法院改判的概率也不大。这预示着,对于高利率的存量贷款,商业银行可能亟需重新定价,留给商业银行调整的时间依然不多。


贷款上限确定,


“诉讼潮”可能正在路上


将上述三个信号意义综合来看,也许会得出一个令人不安的结论,针对银行系统的基于“贷款利率高于LPR4倍”的“诉讼潮”可能正在路上,对于银行来讲,可能的风险点有三个。


风险点一:针对违约贷款的重新定价。


此类情形如上述司法判决案例所示。如原贷款利率高于LPR4倍,且处于金融借款合同诉讼阶段,无论是银行还是银行客户诉至法院,最终银行只能获得最高LPR4倍利率的利息收入(含罚息)。对于目前正处于诉讼状态的纠纷而言,银行无法按照原有合同(即使合同符合当时的法律要求)获得补偿,违约客户则有更多的动力开展诉讼,以减少违约成本。


风险点二:针对当前未到期的存量“利率高于LPR4倍”的贷款的重新定价。


总体看,当前银行系统的贷款定价显著低于LPR4倍水平。数据显示,2020年2季度,金融机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仅为5.06%,一般贷款(主要是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5.26%。但分不同贷款品种看,金融机构正常类贷款年化利率差别较大,总体呈现“线上信用贷款(10%以上)>个人消费贷款(不含房贷,8%左右)>个人经营性贷款(7%左右)>对公中长期贷款(6%左右)>对公短期贷款(5%左右)”的分布。


表 部分银行典型执行利率(年化)情况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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