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浩浩荡荡的消费金融大潮中,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一直被认为是除银行外,最正统的消费金融从业机构。
相比于非持牌或持有边缘牌照的机构,他们的确有很大政策优势,但在实际展业中,各类机构的客群、展业渠道、场景与上述两类机构却高度重合。
也就是说非正统机构面临的问题,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也一样会遭遇,其中有严重者如晋商消费金融等公司踩雷流量方(场景方)被大规模骗贷,轻微者如中银消费金融在息费环节,“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01 贷款动用费与“砍头息”
2016年11月25日,王某某向中银消费金融旗下“新易贷”贷款8万元,中银消费金融除了利息外,像王某某收取了贷款金额的3%作为贷款动用费,该动用费在贷款发放后从乙方账户中自动收取;贷款期限自实际放款日起为36个月;贷款月利率为1.55%。
王某某逾期后,中银消费金融合作的律所将王某某告上法庭,中银消费金融各类合同、证据齐全,且王某某未出席,中银消费金融毫无疑问的胜诉了。
一审法院判决:一、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9300.27元,及支付截止2018年5月11日的利息4879.52元、滞纳费3930元,此后产生的利息、滞纳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支付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62元;三、驳回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8元(中银公司已预交),由王某某负担。
也就是说,王某某需向中银消费消费金融支付本金、利息、滞纳费共68109.79元,律师费1362元(中银消费金融诉求的全部金额),以及案件受理费768元。
不过,故事到这里还没有结束。王某某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选择上诉,在他提出若干诉求中有一项极为扎眼: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8万元,但中银公司为规避最高利息限额之强制性规定,以贷款动用费及以其他名义为由,或直接扣减本金或让王某某转账、交纳“保险金”(300元),王某某最终实际收到和使用中银公司的借款金额为74900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借款本金为8万元,事实认定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