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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联营制度有哪些?

2024-10-25 03:58:37 来源:互联网转载或整理 浏览量:

《民法典》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在我国除了上班族还有个体户存在,身边不拿发现自己的身边的个体户,此外最为常见的也就是承包经营户。为了规范个体户经营运作,便于管理和监督而制订了一系列联营制度,那法律的关于联营制度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联营制度的规定。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实体型联营、合同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

1、实体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型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型联营,联营者之间,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者以自己在本联营单位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联营,需要签订联营合同,联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对联营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对于合伙型联营,合同的订立除按《民法典》规定外,还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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