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百科

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什么?

2024-10-24 17:27:41 来源:互联网转载或整理 浏览量:

评估机构的设立除了要遵守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上的一般性要求外,还要符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特定要求。在设立评估机构之前,应当在备案前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过依法登记之后,领取营业执照,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条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TAG:评估机构

相关文章

  • 大都会保险实力如何?
  • 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融资融券如何交易
  • 存钱5万最聪明的方法?5万一年死期利息多少钱?
  • 花呗逾期多久上征信?花呗逾期会有哪些后果?
  • 办农业银行卡需要什么条件可以办?
  • 哪里可以网上借钱?
  • 医保统筹是什么意思?
  • 社保缴费三个档次表细分,社保交哪个档次最划算?
  • 天安人寿逸享人生年金保险怎么样?教您几个实用的方法
  • 房贷基准利率多少?
  • 七万四千日元 七万五千块日元
  • 电动车排名前十名(电动车排行榜推荐)
  • 人民币港币兑换率 历史 人民币港币汇率历史最高值
  • 三校生是什么意思(三校生可以报考哪些大专学校)
  • 电动车十大名牌排名
  • 澳元换人民币汇率(澳元换人民币汇率查询)
  • 蒙古货币与人民币汇率计算 蒙古汇率对人民币计算
  • 2022年美元要涨价了吗现在 2022年美元要涨价了吗
  • 社保卡怎么激活(社保卡有什么用)
  • 补楼顶漏水多少钱(补楼顶漏水用什么胶水)
  • 黔ICP备19002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