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内容
天津条约主要内容:
1、公使常驻北京;
2、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后定为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
3、外籍传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
4、外国人可往内地游历、通商;
5、外国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岸往来;
6、修改税则,减轻商船吨税;
7、对英赔款银400万两,对法赔款银20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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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条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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