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宪法保障生活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6日,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T600D型电动跑步机48台,销售金额为5.76万元。经抽样检测,上述电动跑步机有3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2017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通过研发创新产品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下称走步机),对外以健走跑步机名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701万余元。经抽样检测,上述走步机所检项目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的国家标准,但有三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公司经营者刘某立案侦查。2018年12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公司生产的走步机系创新产品,而非伪劣产品,对该部分事实不认定为犯罪。该公司之前生产、销售的48台不合格电动跑步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销售金额仅5万余元、主观恶性较小,且经调查未发现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社会危害性较小。刘某经营的公司属于创新型企业,正处于升级发展的关键期。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于2019年4月对刘某作出相对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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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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